如何認定e mail郵件的法律效力

時間 2023-05-07 13:27:05

1樓:泠映爍山新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

電子郵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例:曹女士委託某裝飾公司設計裝修房屋,但該公司交付的紙版圖紙經鑑定不合格,曹女士遂以裝飾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裝飾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故判決解除協議,裝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數額為8萬餘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下稱「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另查,經曹女士提供的紙版圖紙鑑定意見載明:該套圖紙內容缺失,不符合約定。裝飾公司不認可該鑑定,認為應以後期修改的電子版圖紙為準進行鑑定。

但由於電子郵件已過期,雙方均未能提供電子版圖紙。

一審法院認為,因裝飾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向曹女士出具合格的設計圖紙,導致無法正常施工,構成根本違約,故判決解除協議,由裝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其中違約金數額為8萬餘元。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協議約定,在曹女士履行合同義務後,裝飾公司應提供全套設計圖紙。曹女士雖簽收過紙版圖紙,但該圖紙經鑑定不合格。裝飾公司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應對以電子郵件形式傳送的電子版圖紙進行鑑定,且曹女士也予以同意,故依證據規則,該圖紙應由裝飾公司提供。

裝飾公司雖然辯稱曹女士收到了電子圖紙,但法院認為,在曹女士已經提供了雙方確認的紙版圖紙的情況下,裝飾公司不僅要證明曹女士收到了電子郵件,還要以有效證據證明其傳送的圖紙的具體內容。在雙方都未提供電子版圖紙的情況下,不利後果應該由負有證明責任的裝飾公司承擔。現裝飾公司無法證明其出具了合格的設計圖紙,導致無法正常施工,構成根本違約。

據此,一中院對一審法院關於裝飾公司違約的判項予以維持,但考慮到曹女士主張的違約金確實高於其實際損失,故對違約金酌情減少至3萬元。

3樓:皮蛋粯子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36164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有效力的,電子郵件屬於證據種類中承認的電子資料,具體如下:

民事案件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案件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是否能作為證據還需要經過法院認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不能作為單獨證據認定事實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5樓:易水輕寒

電子郵件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電子資料。合法真實的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版。

在訴訟中,當權事人可以將匯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後無異議的,可列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附卷。如對方有異議,應由人民法院按現場勘驗的方法取證,現場勘驗的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字。

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資訊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使用者,其網際網路的帳號、密碼、使用者名稱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路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路服務商傳送或經國際郵件**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路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儲存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儲存、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6樓:郭明勇

你好,其一,根據抄最新民事訴訟襲法,增bai加了電子資料這一證du據種類,電子郵件可zhi以作為電子dao資料,但是目前怎麼適用仍未予以明確,考慮證據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來說,應該要求比較嚴格【比如經過公證自然而然有效】。而且由於勞動爭議一般仲裁前置,只有仲裁結果不服方能進入訴訟,方涉及電子資料取證質證。

其二,從你描述來說,你應該只是想證明自己提出過請求,舉證責任這方面法律給予勞動者很多保護,這方面一般不用擔心。一般情況是勞動者對自己提出請求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直系親屬對於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希望能幫助到你~~

7樓:戚廣利

電子郵件是乙份證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8樓:崔子格

no,這個問題就看你是否上邊有人了,上面有人的話你可以說:你為什麼拒版絕我的郵件請求,現在國權家規定上訪都可以使用網路方式來解決了。。。沒人的話他說電子郵件不是真人來報到的我們怕是賬號被盜了製造麻煩。。。

所以。放在權利,金錢,面前法律只是一張廢紙、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有勞動糾紛,去當地勞動部門去告,一告乙個準。不顧面子的話費事同hr談。

10樓:天驕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並製專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屬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著法院資訊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採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伺服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採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盡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及內容無異議的,應當對其證據效力加以認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或者內容有異議的,找律師網律師建議利用技術手段對**、內容進行審查,並要輔以其他證據來證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院對電子郵件證據如何認定

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刪除 篡改,這給證據的分析判斷帶來一定困難。但根據最新發展的計算機技術,任何被刪除 篡改的電子郵件證據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找到痕跡並加以分析認定和恢復,這無疑極大地增強了它的證據效力。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並製作成公證書予以提...

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然而公證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係,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乙個前提條件。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

借款人和出借人不認識但有借條如何認定其效力

重慶律師孫潭 借款屬實的話,借條有法律效力。借貸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並不以相識為前提,出借人支付了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條內容還本付息。法院會綜合借款金額 銀行轉賬憑證 出借人經濟能力 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 證人證言等因素綜合判斷借條能否證明借款事實。 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只要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