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案

時間 2023-03-09 21:25:09

1樓:你的牽強誰懂

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原告應舉證證明自己是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應該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才算完成舉證責任。

有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首先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人,而且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足以證明的,否則不能就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理。對此,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理解首先應該了解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歸屬的規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結合著作權的特點。

我國相關法律對著作權權利歸屬證明問題做了規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對如何證明著作權人規定了幾個規則:

1.原告提交證據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也就是說,原告舉出了其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證據,即完成了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責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原告只要證明其為作者就達到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反駁。

3.以署名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證據對權利歸屬進行證明的,可以被逆轉、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認定作者的身份畢竟是一種推定,在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署名人並非作者的情況下,這種推定可以被逆轉。

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證據,不能查證屬實,或者被告舉出了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張。

2樓:匿名使用者

1、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財產權包括使用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等)、許可使用權、轉讓權 二、周某某生前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政治權利《刑法》上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則周某某的發表權、使用權在生前已經被剝奪。另外由於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可繼承的,所以周某只能繼承周某某的財產權,即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

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不受保護期限限制的,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 所以出版社是侵犯周某某著作權的表現,具體是侵犯了周某某的修改權。出版社沒有經過周某的轉讓,出版周某某的《日記》,視為侵犯了周某的著作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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