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

時間 2023-03-09 06:35:08

1樓:阿沾愛旅遊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乙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立法規制。立法規制中,以實體法規制格式條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規制和司法規制的基礎。國內外格式條款立法體例,不外乎兩種形式:

「其一是規制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單行法中,並由一部位階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統攝。

其二是在有位階較高的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抽象規定之外,又制定出對格式條款予以專門規範的法規。」 中國應兼採這兩種立法體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關格式條款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條款單行法,對格式條款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最終解釋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商家在做活動時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對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單方面的格式合同條款。唯法院擁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而經營者所謂保留最終解釋權,是一廂情願的事,也是無效的,不能算數的。

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屬於其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合同法》第40條對其加以明確規定並確認其無效。

合同法第41條關於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釋規則,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其適用。因此,經營者在合同文字、商品廣告、優惠券、贈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謂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所以商家願意「本公司保留對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保留這個解釋權就讓其保留,一旦對消費者形成不利的強制條款,對其合同形成明確的定性,反倒不利於商家。大家都知道,商家對法律法規擁有解釋權是極其荒唐的,唯有法院擁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 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於解釋 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物件,任何利用所謂的 最終解釋權 矇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消法 中明...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首選,根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四 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 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 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以及第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做活動註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可以嗎 工商所有權力罰款嗎

矽谷創業快訊 做活動註明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不可以,解釋權歸商家所有 等條款均為無效。工商所有權力罰款。根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 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 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 請求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