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離職工作移交表可以拿到補償金嗎?

時間 2023-01-04 09:25:04

1樓:

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補償甚至是賠償。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樓:蝸牛還真牛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員工離職不辦理工作交接 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是一家民辦企業,有位員工姓李,是公司技術骨幹,是我們花了一大筆錢從其他地方挖角挖來的,他主要負責公司資料庫的設計、維護等工作,當時談好年薪二十萬,年終還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紅利。

開始一年,我們合作得還蠻愉快,但是到了第二年,公司效益不是很好,為了擴大再生產,幾位股東就沒有分紅。但小李卻為了紅利的事與公司鬧得很僵。事後,了解到小李已有到他處謀職的意向,故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公司和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但此後小李卻一直沒有將當初入職時公司配發給他的手提電腦、汽車鑰匙等交還給公司,而且關於資料庫的一些重要資料,小李也遲遲沒有交給公司,使我們的日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專家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就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這樣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爭議。你們和李先生爭議的產生可能就是你們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紅利的分配條件等未做明確約定所致。

從你所述看,你們勞動關係的解除系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單位有義務支付李先生經濟補償金。

根據分析,你方之所以不願支付經濟補償金,恐怕與李先生未能履行相關的移交手續直接相關。而從當前的勞動法律看,李先生的行為顯然難受法律保護。

首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亦是如此,即使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當事人亦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相應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此協助義務就包括了辦理交接、履行相關手續。

現實生活中,勞動關係結束後勞動者一方不辦移交、一走了之,導致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為了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勞動合同法》在制度設計時對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時間做了限制性規定,即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者未完成相關交接手續時,可以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作為用人單位首先需要證明勞動者一方存在需要移交的相關材料或手續尚未辦結。李先生雖然就經濟補償金申請仲裁,但如你所述其顯然未完成工作交接,你公司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公司不給補償金,工作交接要簽字嗎 20

4樓:龍禧律師

律師建議:該交接單中的相關條款已經具有離職協議書的性質,如果勞動者對該部分內容表述不同意有權不予簽署,或者簽署「工資交接已經完成,但是公司違法辭退,本人不同意」的字樣。

從勞動法角度,離職交接與離職補償是兩個不同的事項,無論是勞動關係哪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進行工資交接都是勞動者的義務,但同時用人單位也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

建議雙方未就離職補償等問題達到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結續,勞動者應繼續上班,直到單位出具書面辭退或者單方解除的檔案。

望採納。

被公司辭退,但是公司要求填寫離職申請表我寫了,還可以要求補償嗎? 10

5樓:網友

被公司辭退的,但是填寫了離職申請表並且簽字了的,是不可以要求公司補償的。

不管什麼原因,在辭職申請書上籤了字,就表示認同上面的內容。這份材料可以證明是個人主動提出來辭職的,並不是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只要公司不同意,就無法再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能再回單位上班了。

如不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字,因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沒續簽,還繼續上班,單位在這段時間裡未與訂立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告單位未簽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單方解除,可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6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7樓:我改了對不起

我一樣,廣東嘉賓陶瓷,缺德的老闆,無故辭退員工,不付工資到現在還沒給,幾個月了這種垃圾廠遲早倒閉,重汙染企業。

因為業績沒達標,公司有讓我走的心。但是不想給補償金。先讓我寫乙個工作移交表,這個不是辭職後才寫的麼

8樓:周正迷失在這裡

公司如果說有自然有補償金!沒有說就沒補償金!你自己提辭職就沒有!公司說開你就有補償金。

公司想讓我自動辭職,我同意了,是否應該給我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裡已沒有自動離職這一說了。只應該說是協商一致。如果你工作有一年以上,則公司應對你有1個月以上的補償。不滿1年則補償1月工資。不然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沒有的,因為你寫明了個人原因。不見一事。不長一智。以後就不會了。

11樓:可惡遊戲

可以向有關**的法律援助單位詳細了解,再決定措施。

確實要好好去看下勞動合同法。

實在不行,向各報社記者求助,可能會獲得有效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很不幸的告訴你,公司給你下套了。

首先,人力資源總監找你談話,讓你自己辭職,明顯就是在避免經濟補償的發放。

第二,給你的離職交接表,我就不明白你為什麼會寫個人原因,難道公司暗示的?

分析:你在離職交接表上填寫個人原因,不用說也肯定有你自己的簽字了,這個可以認定為你是由於自己的原因而與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公司要辭退你,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用人單位無過失,你現在的情形公司完全可以這樣說,況且有提交的離職交接表作為證據,很難再支援你了,哎!!就當花錢買個教訓吧!!

求助 關於離職證明,請問離職證明可以把離職工資寫進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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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請假被叫自動離職工資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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