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問題

時間 2022-12-07 08:05:05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有學說認為一般贈與也是諾成性民事行為,但是,從現有法律來看,還是認定為實踐合同比較合理。特殊的贈與、公證贈與應當認定為諾成性民事行為。

而一般贈與和特殊贈與等實質上均具有無償性、單務性。因此,合同法對贈與物損害賠償的區分,應當是在於法律對實踐性民事行為與諾成性民事行為上的區別對待。

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物滅失、毀損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公益性質贈與。其他情況,受贈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我個人認為這裡指的是贈與物未進行交付轉移的情形,而不是指贈與物已經交付轉移的情形。

贈與物在交付轉移以後,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這時,贈與物已經成為被贈與人的財產,被贈與人擁有所有權。這時,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該財產進行損毀應該認定為侵權行為。

但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由於一般贈與和公益贈與、公證贈與的性質上的區別,因此,才可以認為一般贈與在未交付之前的損毀,不應當由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法條及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說明贈與人對贈與物的損毀、滅失,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但是,我個人認為正如你所說的,法理上已經交付的贈與物實質上已經是被贈與人的財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所以,我認為該法條在法理上應該是指贈與物在贈與交付之前的情形。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希望有法學同仁能夠有更好的解釋。

2樓:金曉峰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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