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稱不懂法律是否過失犯罪

時間 2022-10-16 23:55:15

1樓:吞嚥哈爾濱之春

否。1、在刑法上,」過失「是相對於」故意「而言。

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的是:對危害結果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

過於自信的過失指的是,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

而故意則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指的是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雖然不是希望,但放任結果的發生。

比較難以區分的是」過度自信的過失「以及」間接故意「。

但是二者對」不知法而犯法「的行為認定沒有影響。

2、不懂法律而觸犯法律,在刑法理論上屬於」認識錯誤「的範疇。屬於」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其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一般認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辯解,因此對「假想非罪」原則上不排除罪責,但是可以酌情減輕罪責,因為在發生假想無罪的場合,行為人畢竟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觀惡性較小。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知道和懂得法律不是過失犯罪的要件,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持什麼樣的態度才是判斷的依據。也就是說,在行為人舉動之前,對自己舉動的後果是明知還是不明知,或者明知會有不好的結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這樣的行為會構成過失犯罪的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犯罪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則體現為過度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心態是不希望。意思就是行為人並不希望犯罪結果的產生,但他的行為卻導致了犯罪。

所以稱不懂法律,只是你自己不學習,並不能說明就是構成過失。還是會受到法律追究的!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怎樣理解?(15條)

犯罪嫌疑人這個法律名詞會不會覺得很尷尬?

4樓:

犯罪嫌疑人的稱謂,是從嫌疑犯的叫法上改過來的,是民主的進步,過去叫嫌疑犯,其實嫌疑還不能稱為「犯」,所以稱為犯罪嫌疑人是科學的叫法,其實,事實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通過偵查,掌握大量證據並認為某人有罪後,才對當事人有這樣的叫法,之所以公安、檢察機關不叫其為罪犯,是因為,法律規定,判斷某人是否有罪,必須是有法院審判確定。法院未判決前不能叫罪犯,只能叫犯罪嫌疑人

法律上的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

5樓:柯林律師

首先,盜竊罪,一般是不至死刑的

朱某完全沒有開槍的必要和充足依據

違反了相關的警用槍枝的使用規定

他對這個所謂的「小偷」的死亡,採取的是放任的態度屬於間接的故意,不是過失

要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朱某應表明其警察身份(未表明屬程式錯誤)。

2、對小偷沒有使用槍械的必要。且未先鳴槍示警而是直接命中目標,違反槍械使用規定。

3、朱某事前沒有造成「小偷」死亡的故意,且在事發後積極救治,故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7樓:小一點聲

一、朱某系公安民警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應予以肯定,二、朱某沒有按照公安民警的槍械使用規範來使用槍枝,存在過錯,三、朱某認為黑影是犯罪的嫌疑人,在喝令其沒有奏效時開槍,屬於判斷上的過於自信,應為過失。四、這應該是一道考試題,希望我答對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間接故意,過失是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朱某作為刑警完全應當意識到在100公尺向黑影開槍可能導致對方受傷或者死亡的後果,而他主觀上是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因此不是過失,而是間接故意。

9樓:你的憂傷那麼多

主觀上是過失,對黑影的主體身份認識不明確,而且是基於自己的職務行為而作為。並且在被告知是和他人約會後,積極將被害人送往醫院,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0樓:飛天老狗

故意犯罪,必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的。

這道題我就不懂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事故」是過失犯嗎 ??只要是違反規章制度的,都按照過失犯罪

11樓:找那個影子

是過失犯罪,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故意是指積極追求或放任發生,即使是違反規定操作也不是為了發生安全事故,所以是過失。違反規章也包括故意,但本題沒有說他是故意造成。

是否是過失犯罪?

12樓:花田裡的小石頭

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說起:首先是主體,本案的主體作為家長,應該已經年滿18周歲,如果精神狀態正常,應該就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其次是客體,本案中受到危害的是幼兒的生命權或健康權。

再看主觀方面,本案中該家長在主觀上並沒有對幼兒的人身安全造成傷害的故意,拋起幼兒的行為是出於遊戲的目的。最後是客觀方面,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幼兒傷害或死亡的後果。

關於過失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過失犯罪的特徵,但是是否構成犯罪,要看造成的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的,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也就是說,過失傷害的後果未達到使受害人受重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過失犯罪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過失犯罪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依據犯罪的情節定,情節較輕的,可免於刑事處罰。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並且刑事責任的大小應當根據刑法量刑規定、犯罪情節等綜合判定。

14樓:易書科技

根據《刑法》第15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而構成的犯罪,是過失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形式。①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本來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本沒有預見(自然他不希望結果的發生),但他原本應該預見到也有能力預見到,體現的是行為人的粗心馬虎。

15樓:八三老人

構成過失傷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6樓:

過失犯罪,能預見到犯罪後果的發生卻沒有停止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7樓:輕風吹過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上述案例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綜合家長當時的精神狀態、所拋的高度和力度來確定。

是意外的,以意外事件處理;不是意外的,屬於過失的,以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定罪;以意外為掩飾故意犯罪的,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1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與國家的法律不同,當然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這樣的行為看情況而定,應該是屬於過失傷人罪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負法律責任,算是過失犯罪。

刑法上,有認識的過失與未必的故意如何區別?

21樓:匿名使用者

有認識的過失的概念就等於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未必的故意與直接故意的概念是差不多的。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或許(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只是張教授在表述的時候比較術語化。

2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看到這種概念,以個人理解:這兩種情況出現在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犯罪特殊案件中,試用此概念理解一下。個人認為,兩者所持心理態度上的差別還是蠻大的。

23樓:北京中聖暉

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分為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也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是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4樓:匿名使用者

不欲事卻成,欲成事願為

一樣嗎?

法律高手進來,關於一件案件

25樓:飛翔阿飛

審問就是要搞清動機,目的。否則就不能稱為審問。說以第乙個問題不存在。

未成年殺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看羈押期限到了沒。若到了法院還判不了,會改變強制措施,和釋放是兩個概念。不過現在越來越喊疑罪從無了,可能會釋放。

26樓:匿名使用者

寧可錯殺一千,不願放過乙個。這是誰說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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