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34條是什么,憲法第34條是什麼

時間 2022-10-06 22:10:05

1樓:到永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憲法第34條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

2.中國公民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每一位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選舉出自己心儀的人大代表的選舉權以外,人大代表還有審議權,提案權表決權罷免權等,但是真題考察過比較多的是人大代表的非經批准不受法律強制措施。在

憲法當中的明確規定就是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所以從這個條文中可以看到人大會議開會與閉會期間批准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2樓:王振官律師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憲法第45條內容是什麼

3樓:哀紹輝

憲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民獲得物質幫助的情況是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

「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之一,公民即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國家的物質幫助是指**有關部門如民政、勞動等部門向上述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方面的物質幫助。

社會的物質幫助是指集體經濟組織、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其他方面提供的各類物質幫助。

任何公民在通過自己的能力不能達到基本的物質生活水準時,國家都有給予其特殊幫助和照顧的義務。

保障殘廢軍人生活、優撫軍烈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即國家和社會兩個方面,

對因參加戰鬥或者因執行其他公務而負傷致殘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指戰員,

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優撫,保障他們的生活。

國家和社會對在革命鬥爭中和其他革命工作中為了革命事業而犧牲了自己生命的人的家屬予以照顧。

國家和社會對現役軍人的直系親屬、配偶以及其他親屬予以優待、照顧。

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不僅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

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都應當組織人民群眾幫助和照顧殘廢軍人和軍烈屬的生活,

使他們無後顧之憂,一心一意保家衛國。

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

4樓:酷悟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款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5樓:熱詞團小知

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中規定:

第二條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更加規範,對廣大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加全面有力。

第四條  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中國鼓勵各宗教與時俱進,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努力對教義教規作出契合國情和時代要求的闡釋。中國各宗教在發展過程中歷來有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與社會發展現實需求相適應的特點。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7樓:愛小小魚兒飛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憲法中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認識 5

憲法33 條蘊含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8樓:北京劉瑛律師

1全部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制定憲法時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在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時所遵循的根本標準,它貫穿於憲法的全部內容之中,體現著憲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憲法的本質屬性。

(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就是指國家主權這一最高權力**於人民,同時永遠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這一規定充分表明,我國現行憲法不僅確認了人民主權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人權原則。所謂人權就是作為乙個自然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表述。

我國憲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不僅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等,而且還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和從國家及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社會經濟權利。

(三)法治原則。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公民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國家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而對公民權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須源於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權。《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乙個基本原則。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言論自由。《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自由權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和擴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充表現,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書籍、報紙、傳單、廣播、電視等。

(5)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6)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這是公民基本的權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和含義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撓、搜查和審查。廣義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包括與人身自由相連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其他活動和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先決條件。

(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

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項 第29條規定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8條沒有第4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 檢察人員 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 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

新36條的具體內容,刑法第36條內容具體是什麼?

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即 新36條 即將發布。相比5年前的 非公經濟36條 新36條的內容更加細化,如可能會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領域,進入部分鐵路支線 幹線建設等。對比 新舊36條 最大的區別有三個 一是範圍不一樣,2005年的 36條 是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201...

產期勞動法第42,47,87條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產期勞動法,具體條款直接查詢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