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時間有長達月嗎,拘留時間有長達4個月嗎?

時間 2022-08-24 12:45:06

1樓:熱心的_網友

拘留時間是多久?答:在我國,拘留有三種:

一、刑事拘留,其拘留時間為1、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檢察院7天,共10天;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14天。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37天。二、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長15天;三、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最長時間為15天。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似箭已離弦

拘留最高乙個月,拘留乙個月之後就需要檢察院下逮捕通知書,如果逮捕了的話可以一直關到法院判決

刑事案件被關在拘留所裡四個月了什麼時候才能結案啊?

3樓: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也需要四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涉及到流竄作案、團夥作案等案情複雜的,審查的時間就會相應的延長。以下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時限規定: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二節 偵查終結

第二百七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應該是被羈押在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如果已經被關押四個月的,應該是被逮捕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被關到看守所之日起,一般情況下要經一到六個月的時間才會由法院判決,並且,如果存在補充偵查等特殊情況的,或涉及到流竄作案、團夥作案等案情複雜的,則所需的時間還可能會更長。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樓:人生之若初見

等檢察院起訴下達後 法院**審理 判決後就算完了 一般都是半年

6樓:宰父梅花所姬

吳培雄,司法部註冊律師、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志願者,先後就讀於暨南大學、中山大學。大學畢業後參加國家西部計畫,赴廣西賀州開展為 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2023年獲共青團**頒發的「中國志願服務銅質獎章」及「優秀志願者」稱號。

吳律師曾任職於人民檢察院,後擔任**秘書。 2023年起開始執業於廣東安國等大型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多次接受廣東電視台等**的採訪和報道,並長期擔任廣東電視 臺教育頻道欄目特邀嘉賓、法律顧問。

此外,吳律師還擔任廣東省潮州商會常務理事、維權律師廣州站執委、廣州市琶洲第七經濟合作社法律顧問等社會職務。

派出所拘留人最長時間是多少小時?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8樓:科學工作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

1、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適用物件: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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