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工資還是沒有發想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時間 2022-07-17 01:15:10

1樓:風雅詩經

準備的證據,就是你在這裡上過班的證據,也可以**錄音,不過**錄音一般效果不會好,最好你帶個錄音的裝置親自去找老闆當面錄下,因為如果你的錄音效果不好,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反而對你不利。也可以要人證,只要去庭作證就可以。準備一些有你老闆簽字和你簽名的單據一類的東西,就可以了。

其實你去仲裁的話,他們也會告訴你應該準備些什麼東西。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有合同嗎?

上班乙個月就要籤勞動合同,買社會保險

合同是一年為期限的情況,試用期不能超過乙個月(工資不能低於正式工資的80%)

如有合同,辭職要書面報告,

如果不批提交之日起乙個月自動生效

扣發工資超過乙個月是違法的

你自己算下他違反了幾條

3樓:

我跟你一樣,年輕,離職時他要扣我工資,也去過仲裁,也不平衡過,但你是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中生存。。。。。。

我的建議:去跟他好好談,畢竟他和你都不容易。一定能要回點的。

也可以去仲裁試,我當時去仲裁,所有材料都全,一開始他態度還不錯,後來看了材料裡的單位名稱,就開始勸我說仲裁需要走很長的程式,要好幾個月才行,明顯就是在拖延,因為他知道你耗不過公司啊。最後我跟單位商量拿了一半工資(半個月的),畢竟數額不大,花那麼大代價值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離職,現在過了工資發放日期還沒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4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離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到勞動局去告用用嗎?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監察部門監督公司給付工資。

2.向勞動仲裁申請給付工資。

縱橫法律網-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曾湘靖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辦理了離職手續後還有工作時的部分工資被公司扣下來?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你向監察部門投訴的話很快就能解決。如果監察部門出面公司仍然拒付的話,你再提起勞動仲裁就能解決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8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勞動仲裁 已經離職但是沒有辦理離職手續 20

9樓:律正詞嚴

我想回答問題一定要抱著解決問題的思路來,而不是純粹的解答法律上的問題。希望你理解我的回答可能和你的初衷不同,但是絕對是在幫助你節省時間。

1、你辭職報告寫上去後,公司可以在當下就同意你的辭職。

2、公司和你簽合同,而且也給你繳社保。

你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還需要什麼維護?

我最迷惑的是:你為什麼要證明公司強制你離開?難道不是你考慮個人情況才決定辭職的麼?

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權益,但是不會有你希望的結果。律師也會這麼說。

既沒有簽訂合同,而且工資又是現金形式發的,怎麼向勞動仲裁部門維權?

10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乙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

有沒有工資條?

工資條也是對你勞動的認可,是你僱傭關係存在的明證。

我想如果有打卡的話,打卡也算吧,其他帶有你的簽名和公司印章的有效檔案也能起一定的輔證作用。

12樓:興輝陶瓷氣死人

有支付證明麼? 或者證明你們之間有勞務公用關係的 簡單到統一發放的水杯 工作服之類的 有這些東西能就能證明

13樓: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無工資條,證明不了你與該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可嘗試收集以下材料以作證明你與單位之間存在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勞動關係:

1、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卡」、「服務證」、「派工證」、「上崗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或負責人簽章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7、單位出差的證明,或從單位客戶那裡獲得的證據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確立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通過下列憑證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確立勞動關係之後,關係工資的標準,勞動者只需要提出主張,由用人單位舉證,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儲存支付勞動者工資憑證至少兩年備查;

3、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想勞動仲裁,今天剛離職,是等發了最後乙個月的工資去,還是立刻就去好呢!(公司做了兩個月沒簽合同沒繳 50

15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離職的含義是什麼,是單方辭職還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工資比預期的少2000是什麼意思,按一般理解是基本工資加提成的模式,業務量比預期的少,所以提成比預想的少。另一種理解是沒有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導致收入比預期的少。

還有就是離職你手上是否有相關的書面檔案。

沒簽書面合同也沒購買保險,收集你們能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十分重要了。工資發放記錄、辦理交接的檔案、和店長或其他同事關於業務上往來的簡訊郵件等都可以。

根據目前已知的情況。你可以主張權利有以下幾種:

1、超過乙個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根據本案的情況應該是乙個月工資。

2、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按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工資,讓你少了2000元工資,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3、如果你們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是用人單位存在上面第二種情況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本案情況應該為半個月工資。

4、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發放本月工資。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手上現有證據能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和你的工資報酬情況,你可以選擇現在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的證據不是很充足,比如工資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採取現金形式發放的話,就比較難證明工資報酬情況。

你可以在領取工資的時候進行錄音或錄影。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的,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所以勞動者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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