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退婚但是不退還彩禮錢,十幾萬能告她做牢嗎

時間 2022-07-10 13:25:06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民事糾紛,沒有刑事責任,不會坐牢。

根據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的,彩禮應返還;如果女方不返還彩禮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2樓:手機使用者

不能 就是告也不一定贏 傷了感情還丟面子

3樓:墨英傑

告她坐牢是不會的,可以告她退還彩禮是應該的

4樓:

女方退婚應該彩禮錢全部退給男方家

5樓:手機使用者

我覺得還是和平解決好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在一起 多長時間

女方退婚不退彩禮錢可以起訴嗎

7樓:江偉律師

您好,我是河南(鄭州)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其退還彩禮錢,不退的話可以採取法律途徑。

宣告:鑑於網路諮詢的侷限性,律師在沒有全面了解案情及對案件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對諮詢的問題只能作出初步分析判斷。本律師的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當事人辦案的依據,當事人私自按照此意見辦理案件所產生的後果與律師無關。

如需要進一步法律幫助,請直接致電本律師或到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本律師辦公室面談。

退婚女方不退彩禮錢起訴給立案要有什麼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不需要什麼條件,你可以寫個訴狀就去起訴,但退不退法院要經過審查。如果已經領證的法院一般不予退還,沒領證的應當退還。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起訴的條件,撰寫起訴狀一般就可以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退婚女方不退彩禮錢在法律上有沒有有制度呢?總共11萬,男方說退婚,因為和女方性格不合,這些錢都

10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一說只是民間一種習慣,在法律上沒有制度,只有處理這些問題的政策規定。

由於彩禮發生的糾紛,可以作為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或者財物糾紛來處理。

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是男方的,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主張權利。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如果是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也應該返還。

11樓:月兒明

彩禮無論是否結婚都要退,買的東西不退也不折價,算贈送

12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證據,可以訴訟索要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否已經領取結婚證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退彩禮。法律規定沒領證應當退還彩禮錢。

15樓:lxa大少

找個律師事務所,沒問題的

16樓:尐雨

有規定,如果雙方沒結婚,女方收的彩禮是必須退還男方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走法律只要有憑證可以退還 但是你覺得不合適是不是應該多少補償點給女生

18樓:鞋底丨火燒

沒有結婚是可以要回來的,協商不成就只能起訴了

我問下我退婚了,女方要求退婚但又不給我退彩禮錢!我能報警嗎?報警管用嗎?

19樓:紫夜默默

警察不管但是去法院可以的!按照風俗習慣,你提出退婚她可以不返還彩禮,最多給你一部分,她提出的就必須退全部彩禮。

20樓:好問手機律師

可以起訴對方返還彩禮,沒有結婚,女方有義務返還彩禮。

21樓:匿名使用者

管他能不能管用,只能報警

男方退婚 但女方不退彩禮錢 打官司女方能打贏嗎

22樓:城市獵人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請講詳細些。好方便為您解答。是退婚還是離婚?

退婚與離婚是有區別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上了法院,女方百分百是輸家。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退彩禮的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未辦理結婚登記。 在國內任何法官也不敢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法律當成不存在男方退婚 但女方不退彩禮錢 打官司女方能打贏嗎

退婚才禮9萬女方不退錢,上法庭能要回來嗎

24樓:

您好!請您對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畫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25樓:法律朋友西安

如果還沒有結婚,也沒有一起生活過,那還是可以要回來的。

退親女方不退彩禮是違法的嗎

26樓:炫君

根據您的提問,回答如下:

1、女孩自己不願意出嫁,那麼就不能逼迫她出嫁。因為婚姻自由權屬於人格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中段宣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而如果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

2、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對於雙方未領取結婚證,支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是可以得到支援的。

綜上所述,彩禮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不屬於刑事糾紛範疇,支付彩禮的一方在要求退還彩禮無果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不算違法行為。而女方父母不願意退還彩禮,支付彩禮的男方可以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結果也還是需要退還彩禮的。

所以,如果女孩子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那麼我會建議先動之以情,然後把我上面所描述的利害關係告知父母,希望他們能夠尊重您自己的選擇,祝福您。

27樓:胡律師

這是婚約財產糾紛

首先,明確一下,雙方是否登記結婚、是否共同生活(同居)、女方是否發生妊娠(懷孕)以及是哪一方提出不結婚的,這些問題需要題主明確一下;

如果尚未登記結婚,也未共同生活,一般應全部返還,如果女方父母不退彩禮,可以直接將女方父母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

另外,酒宴費用、菸酒錢以及傳統小紅包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圍。

28樓:皆有可能

女方退親,以補償為由,不退彩禮錢,男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彩禮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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