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與兒子串通賣土違法嗎,別人久兒子的錢,父親代替兒子去要,違法嗎

時間 2022-06-23 09:10:02

1樓:珠寶軍團

那些都是節目組安排好的,,包括好聲音,都是安排好的

2樓:寸卓

當然違法了,這還叫知法犯法

別人久兒子的錢,父親代替兒子去要,違法嗎?

3樓: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兒子欠錢,如果父親沒有參與的話是沒有義務代替償還的。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賦予給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不能訴請強制執行合同。

破壞耕地 挖沙取土 違法嗎

4樓:土流集團

破壞耕地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自製土農藥能**會違法嗎

5樓:滇法網

違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檔案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進口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人應當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一)田間試驗階段: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製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准,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二)臨時登記階段: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範、試銷。

(三)正式登記階段:經田間試驗示範、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後,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有效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範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6樓:匿名使用者

嗯,**東西需要交稅

銀行賣保險是不是違法?

7樓:

一般這種情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是大多都是理財型的保險,不是傳統的保險,所以是不違法的,但請選擇大的國內銀行做最有保障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規,銀行只是銀行,它的功用是平時儲蓄在平時需要的時候靈活支取,收益低,但是沒有風險喲,也抵禦不了風險,不具有保險的功能,保險是保障,不能改變我們的生活,但是在有風險的時候,可以保障我們的生活不會改變,**是風險多一些,收益率高一點,不一樣的,現在銀行賣保險就是抓住國人對銀行的信任,讓你買保險,從而賺取佣金,肥了自己坑了客戶,保險從業人員必須要考證的,沒有證的都不是保險人員,你可以去投訴消協的

9樓:

不違法,是合法的。但肯定存在銷售誤導。

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協議,由銀行代賣保險公司的保險,銀保工作就是與銀行的工作人員合作,這些合作,包括培訓銀行的櫃面人員、售後服務、幫助對客戶的講解。這些都是由保險公司的銀管員來完成的。銀保工作還包括管理這些銀管員。

小區車位賣違法嗎

10樓:華律網

《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可見,判斷房產公司**車庫的行為是否合法,要區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規劃內的車庫。房產公司**的如果屬於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那麼該房產公司**車庫是合法的。如果雙方對車庫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又可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車庫在規劃中已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業主在購房時交付了相應公攤款項,則該車庫應作為共有建築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房產公司無權**。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後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另一種情況是**非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該類車位、車庫應屬於業主共用,房產公司無權對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1樓:湖南疤博士

《物權法》頒布之後,作為有車一族的購房人在購買地上停車位的時候,都會對起產權歸屬產生疑問:《物權法》不是說小區地面屬全體業主所有嗎?那建於地上的車位自然也屬於業主所有了,開發商憑什麼再**?

其實,這是對《物權法》規定的誤解。地上停車位是否歸業主所有,有乙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這些停車位是開發規劃中的停車位,還是開發商臨時隨意劃定的停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因此,如果開發商占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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