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急,關於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時間 2022-06-03 08:00:06

1樓:律商財智

1全部首先,中介只是租賃**權,暫且不討論其租賃**權是否合法,與你簽署的租賃合同到期,而中介由於房屋產權變更,已喪失**權和出租權,根本沒有權利收回房屋。

其次,既然女房主同意與你訂立租賃合同,你可完全不理會中介,直接與女房東簽訂租賃合同,而不是續租,是直接與真正的房東締約,這個對你最好、最穩妥。建議你積極與女房東協調,不但關係順當,還省去中介費。

再次,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夫妻一方將其共有財產出租,而且出租方為登記的產權人,並不直接導致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無效,你作為善意相對人,是有權主張相應合同權利的。而現在,原來的出租人已喪失出租權、中介已沒有**權,中介要求收房就沒有法律依據,你把房子交給中介,則不但不符合法律規定,還將涉嫌侵害女房東的利益(在你知悉女房東身份的情況下),因此,如果女房東也不租給你,你應當把房子還給女房東。

最後,既然你不想搬、女房東也願意給你住、女房主阿姨特別好、你和女房主阿姨關係很好,那很簡單,把試圖賺錢牟利的中介踢到一邊,直接找份合同與女房東簽訂,中介沒有任何辦法的,若來騷擾,可告他侵權。

因為中介的合同到期後,其由於沒有出租權、**權,沒有理由對你指手畫腳,你不理睬他,是對的,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中介人員的任何威脅、利誘,都別理他。直接找女房東就對了。

再次鄙視一下無視法律、鑽空子牟利的無良中介。

其實事情很簡單,不用著急上火,立馬找女房東,簽合同,不用搬。

祝你順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租房子都是直接和房東籤,中介公司只是乙個居間人。除非是中介公司先和房東籤,然後中介公司當二房東。這樣的話,才能出現你和中介公司直接籤租房合同。

這樣的話,就要看中介公司和原來的男房東簽了怎樣的合同。因為現在房東已經轉移,我建議你可以讓女房東直接找中介公司談,看看原來究竟是怎麼回事。

如果合同到期,我不和中介續約,則三月內我不得繼續住。這一條本身也不合法合理。如果這房子到期中介公司並沒有租的話,怎麼能限制你和房東的行為?

如果對方強行來搬你的房子,你可以報警。

中介很流氓垃圾的,是女房主絕不與中介續約鬧掰了

那原來中介公司和房東籤的究竟是乙個居間合共還是乙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到那?

如果是居間合同,你就沒什麼擔心,要你搬你就報警。如果是租賃,看期限到那,如果中介的期限長,沒法子,只有搬家了(如果女房東願意提前解除和中介的合同,也不用搬家),如果同時到期,也不用搬家,中介公司來人了,直接報警。

3樓:東經淚

首先,你與中介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我認為是有效的,雖然女房主未簽字,但她明知你租房的事實並且未反對,應當屬於預設。另外根據合同法之規定雖然權屬變更,但並不破租賃合同。所以該租賃合同對你還是有拘束力的。

你可以先與中介解除合同,讓房主與中介解除**合同,然後你再與房主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繞過中介。但不知道房主與中介是如何簽訂的**合同,有可能會涉及違約金問題,衡量你與中介繳納的中介費再做決定選擇解除還是繼續與中介續租,哪個成本更低。

4樓:匿名使用者

中介主要是想收取中介費

所以由於現在房子已經是女房東的財產,那麼中介如果過來鬧,你可以報警,但是需要女房東為你作證

參考內容:

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租賃房屋所有權已經屬於女房主,你只需要與女房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即可,中介無權干涉。中介若干涉,直接報警。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的行為屬於違約,夫妻的一方同意將房屋出租給你,即視為雙方都同意出租給你,你可以起訴要求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7樓:

出租人和配偶是夫妻關係,理論上講出租人可以**配偶簽定租賃合同,因此出租人和你簽定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租賃合同,就算出了問題你也可以用表見**主張權利。再說出租人的配偶現在已經追認的租賃合同,所以沒什麼問題了。

中介就是居間人,居間人只有權介紹雙方當事人簽定合同並抽取佣金。合同簽完後就沒居間人什麼事情了。所以合同中要求你和中介續約的條款純粹就是胡扯。

就算要續約也應該直接和房屋實際擁有者續約,中介的行為有強迫交易的嫌疑。

出租人和配偶離婚,房屋現在由女方實際擁有,那麼你可以直接和女方簽定租賃合同,根本沒必要通過中介了。

無需理會中介的收房要求。如果中介無理取鬧,你可以報警。**介入後會詢問現在房主的意見。說實話,這個中介要麼是法盲,要麼就是存心欺負你。

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麼

8樓:誠心為您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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