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管轄與共同管轄的具體區別,合併管轄與共同管轄的具體區別

時間 2022-04-21 22:45:07

1樓:濤聲海韻

共同管轄和合併管轄的區別是:合併管轄是兩訴訟一併管轄和審理,共同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合併管轄,亦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訴訟與該訴訟存在著牽連關係,而對兩訴訟一併管轄和審理。適用合併管轄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合併管轄的實質是對某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牽連關係將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訴訟並歸自己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形。形成共同管轄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訴訟主體為複數且他們不在同乙個法院轄區,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各該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二是訴訟客體為複數且它們不在同乙個人民法院的轄區,如同乙個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分布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轄區或侵權地在不同法院轄區,各該人民法院對該案都有管轄權。

2樓:西安高珩律師

民事訴訟中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併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乙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角度而言,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某類訴訟都有管轄權;選擇管轄則是從當事人角度而言,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乙個法院提起訴訟。

儘管共同管轄的存在是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前提,但法律規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實質乃在於把管轄選擇權賦予當事人。因此,對於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有權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數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訴訟究竟由哪個法院管轄應當依原告的選擇而定,被選中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所做的選擇,不得將訴訟移送到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對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只能做單一的選擇,即只能選擇其中某乙個法院,原告在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後,選擇權便因行使而消滅,管轄也因其選擇而確定。實踐中可能出現原告先後向有管轄權的幾個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也可能出現同一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同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為解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應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這一規定將法院立案時間的先後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為保證該標準的實施,防止法院在受理訴訟時互相推諉或者爭搶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33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應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

合併管轄,亦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另一訴訟與該訴訟存在著牽連關係,而對兩訴訟一併管轄和審理。適用合併管轄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合併管轄的實質是對某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牽連關係將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訴訟並歸自己管轄。

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3樓:法律實務研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種類包括: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樓:未來法律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國法定證據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具體型別有哪些?

6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7樓:

法律規定的證據型別包括以下八種型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版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權;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8樓:正氣長春

根據《民事訴訟法

來》第六十三自條規定: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以上任何一種,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9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

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10樓:擁護

就是樓上說我七種,中只是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被 稱為「被害人陳述」

11樓:璩利葉乙君

一、《民bai事訴訟法》第六du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zhi的陳述;

dao(二)書證;

(三)物證版;

(四權)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證據的認定

12樓:阿凱剛上來

最高人民法院《bai關於du民事訴訟證據zhi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dao證據規回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答「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律證據的種類

13樓:du知道君

一、證據的分類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內和實物證據、本證容與反證等分類;

二、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中關於證據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bai民法院關於民

du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zhi

第一條 原告向dao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內告提出反訴,應當容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注:該第二條應當你想要的,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補充:請問什麼叫證據呢

檢視以下法條,就能理解什麼是證據了。除此之外,均不是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5樓:天天多多哈哈

證據,即copy證明的根據,是指具有法定形bai式,經過du查證屬實可以證明案zhi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dao《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16樓:8度深藍

舉證就是當事人對

bai自己提出du

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zhi。《民事訴dao

訟法》第64條規版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權,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這一規則的含義主要是: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

證據,即證明的根據,是指具有法定形式,經過查證屬實可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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