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時間 2021-08-11 17:21:09

1樓:華律網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而目前《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召**前會議時,審判人員可以就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具體提出的時間理論上應為召**審會議時。在結合我辦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實務經驗,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若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及時跟承辦機關溝通,承辦機關會相應予以回應解決。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2樓:天津市劉律師

原告自己起訴的,在起訴前就有權選擇管轄法院,還談什麼管轄權異議,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呀。當然如果原告希望變更管轄法院,可考慮撤訴後去其他法院重新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原告沒有必要提管轄權異議吧,在訴訟之前原告有選擇權選擇訴訟的法院,如:被告人住所地,合同締結地,侵權行為地等,而被告沒有這樣的權利,為了維護訴訟中的平等,被告當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原告訴訟的法院本來就是自己選擇的,又怎麼提管轄權異議呢?如果再享有管轄權異議,這對被告就更不公平了

4樓:

選擇起訴的法院是原告的行為,這時候原告實際已經行使了自己的選擇權,還提異議幹嗎

5樓:蔡仲翰

原告的管轄權異議,就好像你先去法院起訴,然後再問法院:「你有什麼資格管我和被告的事情,滾!」。法院這個汗啊……我也一樣汗……

嗯,你覺得這個問題有必要繼續分析嗎?!我是沒有什麼意見了。

當然,原告有可能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會存在管轄異議,就是被告提起反訴,那麼對於所謂的反訴,如果法院立案,而原告認為這個不能併案處理,而應該另外起訴,且這個案件不應該由同一法院處理的時候,可能提起管轄異議,但是這個反訴,實際上這個原告就是被告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是針對被告而言,設定原告對案件的管轄權好像沒多大意義。實際上,法律對於原告可選擇起訴法院的規定,就是專屬於原告的權利。

比如,侵權糾紛,原告可選擇侵權行為地、結果地及被告地法院管轄案件;合同糾紛中簽訂地、履行地、被告地都可以作為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依據。

法律就是為了避免原告濫用管轄權,對被告造成侵害才規定被告有對管轄法院提起異議的權利,這同樣具有專屬性。所以,原告對管轄權異議的提出,無異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上述兩位說得都是此理。

7樓:

你好!我們認為,有三種情況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1 原告發現其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 訴訟開始後追加的共同原告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3 受訴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或者認為自己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案子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送裁定有異議

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15日)

8樓:噴氣式肥雞

被通知並知情後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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