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4-17 12:35:07

1樓:猴蛻淮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的關係中所固有、必備的、自始確定的,並能夠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交付標的物、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

附隨義務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範圍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

狹義的附隨義務不包括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型別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型別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

3樓:白色的明

1、兩者本質不同

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而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

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不確定性的程度不同

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非自始完全確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從給付義務因以確保主給付義務為目的,故其內容在債的發生時通常可以得到確定;而附隨義務在債發生時,基本不可能確定。

3、法定或約定的可能性不同

從給付義務的發生根據為: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而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則是誠實信用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則。

從義務內容上看,從給付義務的內容通常為增加一種物的給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為等,確定性較高,法定或約定的操作性較強。

而附隨義務雖然在法理現代化程序中有一定法定趨勢,但其內容仍然以不確定性為其基本特點,故法定或約定可能性較小。

4樓:匿名使用者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型別。附隨義務是隨著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型別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有何區別,與從給付義務有何區別

5樓:景甜三姐妹

附隨義務是在債的發展過程中,債務人在給付義務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債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應履行的義務

請問合同法中附隨義務和次要義務的區別以及主要義務和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6樓:己經改變

目前獲得公認的是王澤鑑先生的觀點, 他認為附隨義務是在債之關係上,除給付義務以外,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在當事人間尚發生保護、照顧、通知、忠實及協力義務。

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有哪些區別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烏魯木齊律師網頁鏈結

在這裡,附隨義務發揮著輔助實現債權人利益獲得較為完美實現的功能,同時該告知義務的履行,亦可以使購買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發生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害的危險。

附隨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先合同義務的區別?

8樓:紫緣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目的或功能上的差異,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協議的可能性是不同的,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這主要是由於合同義務的時間不同,合同義務是在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帶義務的概念:國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義務的含義,因此學術界不同意。

附件是一種廣義和狹義的概念,包括合同的義務、合同的義務和合同的義務。附帶義務的範圍是指合同的過程,幫助履行主要的支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p.

16先生的觀點是,他認為擔保債務與債務之間的關係,除了支付義務之外,基於誠信原則,它是雙方之間的保護、照顧、通知義務、忠誠和協調的努力。

二.從支付義務的概念上看,從支付義務到義務,它不是獨立的含義,只有承擔主要支付義務的義務。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合同的型別,而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

原因:根據法律的成文法、當事人協議、誠信原則和補充合同解釋。

合同義務的概念:首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擔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民法公平原則的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體現。

主要包括雙方之間的相互保護、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義務。合同法第42條: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訂立合同、惡意協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三)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第43條本法所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業秘密,不論是否成立,均不得洩露或不當使用。

」商業秘密的洩露或者使用不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支付義務與附加義務的區別。

1.目的或功能的差異。支付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利益的利益,使贏家支付的義務更完善;在狹義上,依附的義務是彌補支付義務的不足,從而保證債權人的內在利益的完整性。

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支付義務的設計是為了滿足接受者的義務,而附件的價值則是最大化合同的收益。所以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不同的。

2.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支付的義務和附件的義務從一開始就沒有完全確定,但情況仍然不同。

從支付義務到保證主要支付義務是目的,其內容的內容通常可以在債務發生時確定。當它發生時,幾乎不可能確定或有負債。

3.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同的。從支付義務的發生依據:

法律規定、當事人協議、誠信原則。其法律淵源是「皇帝」在民法上的誠信原則。從強制內容看,通常從支付義務的內容到增加一項支付,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採取其他行動,如高度不確定性、法律或議定的業務更強;雖然在法理學現代化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趨勢,但其內容仍具有不確定性的基本特徵,因此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較小。

4.不同的訴訟。擔保義務與支付義務之間的區別,應當是獨立章節作為判斷標準履行,獨立於支付義務的行為,不能獨立履行擔保義務。

可以肯定的是,然而,無法獨立在這裡指的是附加的義務,是指擔保義務本身並不成為訴訟請求的物件,但如果違反擔保義務,並積極構成侵犯債權,債權人可能損壞賠償的名義申請債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義務與附件義務的區別在於義務產生的時間,合同義務是在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直到合同成立。義務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和消除而產生的。首先,合同義務只是義務的一部分,而支付的義務是首先將合同義務包括在內,而只是將合同義務與締約方的責任區分開來.

附隨義務與從合同義務的區別,附隨義務與從合同義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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