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乙100萬,用樓房作抵押,後又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登記 乙怎麼申請其抵押權

時間 2022-04-13 18:10:05

1樓:初出茅廬小子

(一)轉讓已抵押房產的法律依據。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因此該房屋先抵押然後又進行出賣,明顯對受讓人不利,作為抵押權人的乙,該房屋未經乙方同意而轉讓,轉讓行為無效。因此作為房屋受讓人會處於被動狀態,那麼受讓人想取得房產的方式之一就是先代抵押人還款,消滅抵押權,之後再向抵押人進行追償,否則會面臨轉讓無效的風險,因此個人認為乙的抵押權還是受保護。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樓:易貸

如果在買房時丙知道此房有抵押債務,起訴法院則法院支援乙;若丙不知情,法院則不支援乙。

未登記的抵押沒得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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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甲乙丙分別有x y z元錢,依題意有x y z 100 6x y 3 z 100 z 30 可得,x 2y 15 把 代入 可得17y 15 100 z 因為y z都是整數,所以y應該是15的倍數 而z 30,所以70 100 z 100,且100 z是17的倍數,滿足題意的只有85,由此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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