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有沒有權利強徵農民耕地

時間 2022-04-06 18:55:11

1樓:

應該是沒有強制性的徵收,應該對所要徵收的土地及土地所有人持權人予以一定的補償。

具體到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以自己開發利用該土地,也可以轉讓該土地給他人使用,何須人為以投資或開發進度為條件設定障礙?對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因出讓的目的在於使成片土地獲得初步開發、使生地變成熟地、為引進專案和作進一步開發提供條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適度開發以形成工業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條件後方可轉讓,似可理解。但對於宗地而言,用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出讓合同已經載明其開發用途和開發期限等,無論如何轉讓,出讓合同的約束仍對用地人有效,為什麼一定要投資25%以上才能轉讓呢?

限制土地炒賣可能是設定轉讓條件的主要動因,但現在看來顯然是下錯了藥。因為炒地之風盛行不是源於土地開發的程度問題,而是源於一級市場的管理問題,是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存在過大的公升值空間的問題。實踐證明,在已經將拍賣作為主要出讓方式的地區,由於土地使用權在一級市場的**與在二級市場的**基本相當,土地炒賣因無暴利可圖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擊土地炒賣的當務之急是限制協議出讓,推廣拍賣出讓,而不是設定轉讓條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資25%以上後方能轉讓。

極端的事例並不鮮見,即發展商在繳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因資金原因無力繼續開發,又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完成投資總額的25%而無法將土地轉讓給他人開發,雖雙方有意,卻法律無情,土地資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場流通因此受到阻礙。

當然,房屋預售時雖也涉及預售房屋占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因**的標的是房屋,法律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要求預售房必須達到一定的建設條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關於預售的商品房、其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規定並無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轉讓」是廣義的「轉讓」,其範圍應包括買賣、贈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價入股、繼承等,其中贈予是沒有對價的,繼承可以是法定的,作價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實現前期投資包括前期25%的投資,如果硬性要投資25%之後才能贈予、繼承或作價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籠統地規定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後才能轉讓是不準確和不合理的。

二、繳清土地出讓金

繳清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得以轉讓的前提條件,此規定見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按理,依出讓合同繳交出讓金是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沒有繳清出讓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不能認為受讓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能轉讓土地使用權?

但在實務中,地方**為支援房地產業的發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發展商分期繳付出讓金,在出讓金繳清前,先向發展商核發土地使用證,在此情況下用地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恐難以其未繳清出讓金為由否認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因為:

1、繳付出讓金是出讓合同設定的義務,依合同之相對性,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與義務只對合同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不能以用地人未繳清出讓金為由來對抗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

2、土地使用權證一經核發,其登記資料亦依法公示,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有充分理由對公示予以信賴,而無任何義務查知轉讓人是否已經繳清出讓金,查知其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

因此,用地人未繳清土地出讓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效力應當支援,**可依出讓合同向轉讓人追繳出讓金。

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人雖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未辦理出讓手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其轉讓時應報有審批權的**審批,以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或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事宜。

2樓:納稅北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國家徵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後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是基於公共利益那麼是有權力的。

什麼情況下地方**可以對農田強徵,農民可以拒徵嗎? 30

4樓:小肥肥

徵收土地根據面積和性質需要經省**或***批准。

因公共利益徵收不願意可以依法強制徵收。但是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普通的商業開發,雙方關於補償的**沒有談妥,可以拒絕。比如修公路、鐵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工程,可以依法強徵。

而私人的商品房開發可以決絕。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除國家重點工程之外,地方**無權強徵農民土地。

6樓:劉永方律師

一般意義上說,只要經過省**批准,市縣**就可以徵收集體土地了。在**發布了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國土局發布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農民就應該交出土地,是抗拒不了的。

7樓:樹俊雅疏景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根據面積和性質需要經省**或***批准。因公共利益徵收不願意可以依法強制徵收。但是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普通的商業開發,雙方關於補償的**沒有談妥,可以拒絕。

比如修公路、鐵路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工程,可以依法強徵。而私人的商品房開發可以決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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