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告訴我,我想開除我的助理,但他又是我的朋友,因為他能力實在

時間 2022-03-25 17:15:25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樂觀的天地仁和

慢慢的疏遠他,給他一些他不可能的做好的事去做,說白了就是找茬

3樓:美術館的人

很簡單,調動崗位,他自己辭職

4樓:2017粒

找個人假扮你合夥人,讓他找機會調他到其它部門或炒魷魚!

5樓:我還沒想好魚

想好好工作,把它開了,找乙個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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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於駕馭自已命運的人,是幸福的。在生活道路上,必須善於作出抉擇,不要總是讓別人推著走,不要總是聽憑他人擺布,而要勇於駕馭自已的命運,調控自已的情感,做自我的主宰,做自已命運的主人。乙個人的一切成功,一切造就,都完全取決於自已。所以,我們應該掌握前進的方向,把握住目標,讓目標似燈塔在高遠處閃光。自已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