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民法中遺囑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3-24 21:20:10

1樓:愛穿拖鞋

所謂意定監護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 預先選定監護人,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 人自我決定的制度,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為了與法定監護相對應,在學理上,通常稱之為意定監護。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委託監護屬於意定監護,意定監護制度。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在其自願擔任監護人的基礎上,經過有關組織或機構的同意成為監護人。這些人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律對其要求的義務,而是基於他們的自願,我們把這種人擔任監護人的制度稱之為意定監護制度.

所謂意定監護,指被監護人在具備完全判斷能力的情形下,預先確定某人作為自己在欠缺判斷能力時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2樓:大姐本山

你好,意定監護也叫委託監護。

民法老師說監護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協議監護,委託監護 請問協議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

3樓:n尼古拉斯_過兒

協議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而協議監護是指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其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2、主要適用群體不同

委託監護又叫意定監護,主要適用群體是老年人,通過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而協議監護適用群體是所有人。

3、監護人不同

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委託監護的監護人可以是所有人,而協議監護的監護人受法律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監護是指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進行監護職責而委託他人代為進行監護。

5樓:瘋丫頭

還應該有個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就是,父或母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為自認人確立監護人。

6樓:匿名使用者

重點回答委託監護,委託監護又叫意定監護,主要適用群體是老年人。

通過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分為哪幾種,有什麼不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監護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委託監護、協議監護,那麼這幾種監護有什麼不同呢?

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所謂有關單位依《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

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意定監護

202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草案第31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意定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

當你預感到你的法定監護人將來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監護權時對你的合法權益進行損害,如非法轉移、侵吞、剝脫你的財產,你可以用意定監護宣告書公證排除他的監護權,進而指定你所信賴的人作為你的監護人,並在意定監護宣告書中嚴格設定意定監護人的監護權取得條件、監護權許可權、監護權終止條件等,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協議監護

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民法中遺囑監護與委託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8樓:

1.遺囑監護屬於指定監護的一種。

2.委託監護屬於意定監護,意定監護制度。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在其自願擔任監護人的基礎上,經過有關組織或機構的同意成為監護人。

這些人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律對其要求的義務,而是基於他們的自願,我們把這種人擔任監護人的制度稱之為意定監護制度.所謂意定監護,指被監護人在具備完全判斷能力的情形下,預先確定某人作為自己在欠缺判斷能力時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小孩多大才可以被委託監護?

9樓:初次的微笑

而且你說的委託監護指向並不明確,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你要委託的到底是人身還是財產或合法收益?

估計你想問題的應該是兒童寄養監護的問題吧?

我國在法律上並沒有具體的被監護人的年齡底線從《民法通則》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除特定親屬法定監護外,還有親友的意定監護。親友意定監護與法定親屬監護有很多不同:(1)親屬範圍上,可成為意定監護人的親友範圍更廣,不侷限於特定親屬,而且包括朋友。

(2)在監護人的確定上,這些親友成為監護人首先基於本人意願,而不是法定的。(3)除了本人意願外,這些親友成為監護人還需要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如果親友直接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取得監護資格,在未成年人撫養上不能獲得國家任何支援,又沒有監護職責的例外,顯然國家是不鼓勵非父母的親友監護未成年人的。

民政部出台過《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你可以參考,其中第十一條寄養年滿十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得寄養兒童的同意。

具體辦法規定你可以到民政部**上查詢

10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法律沒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性質不同:

遺囑、遺贈與遺囑信託均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2、生效時間不同:

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撫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撫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撫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遺囑信託的生效需要同時滿足遺囑生效和信託生效兩個要件,即同時滿足立遺囑人死亡和受託人承諾信託時才成立並生效。立遺囑人設立信託遺囑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遺囑信託協議以及管理信託遺產、處理信託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3、受益主體不同:

遺囑的受益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

遺贈的受益主體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撫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撫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信託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

遺囑、遺贈屬於無償的。

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遺囑信託中的受益人是無償的,但是立遺囑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5、功能不同:

遺囑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撫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遺囑信託的具體功能可以歸納為:避免後人遺產紛爭、替代遺囑優化遺產分配方式、增強遺產規劃的可變性與個性化、使財產避免破產法影響、對所負擔供養者作適當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繳付高昂遺產稅等。

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者遺贈。

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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