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我該不該賠我錢,請各位高手幫忙解答

時間 2022-03-23 20:32:30

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是合同到期、單位不再與你續簽:這是合同自然終止,不屬於單位「解雇」你。

2、合同到期不續簽的:2023年1月1日後的合同應當給勞動者以經濟補償,即:自2023年1月1日後你的工年限,滿一年的應補償你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但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合同到期不續簽的,不給經濟補償。

3、「公司是不是應該也賠償我一些錢呢?」:

(1)應是補償、不是賠償。

(2)只是2023年1月1日後的合同應當給你經濟補償金。

4、「公司並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雇我,是不是應該賠償我兩個月的工資呢」:

(1)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按法律規定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所以:不能要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如果是合同到期前單位解雇你: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可以索要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5、你是否能索要經濟補償或賠償:與單位與你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培訓費等沒有關係,因為現在不是你主動解除合同,而是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再與你續簽合同。

6、另外,還有個問題:如果你在日本期間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通知你不再續簽:

(1)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你與單位約定的服務期還未滿(自你歸國後工作3年):視為你的勞動合同順延3年、到你歸國後3年才是合同到期,所以:在你歸國後不到3年解雇你,屬於單位非法解除,不適用以上關於合同到期的相關規定,應給你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你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而且,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的,也應給你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附:(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合同法》第22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附:(1)《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我只看出你的協議中的義務,也就是公司為你支付出國各種費用,回來後你就有義務為公司工作三年。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在你回國後的三年中,你不能辭職,但是公司可以解雇你。

不知道「在日本的時候我和公司的合同到期了」中的合同是值得什麼?要知道有的工作單位每過幾年就會和雇員簽訂一次合同,也就是續簽。如果你說的是你與公司的勞務合同過期而沒有續簽的話,那公司解雇你是不會給你補償金的。

只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公司解雇你時會對你進行賠償,畢竟這算是他們違約,賠償你也是他們義務;但如果合同過期後解雇,那就沒有這份義務了。

以上僅供參考。同時建議你去一些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我想他們會給你更加詳細的回答。

3樓:愛莫言莫

這是要分情況的,如果那份協議有法律效應,並且經過公證的話,那麼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在協議上寫明賠償的相關事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寫明,你可以先去公司討個說法,但不能影響到公司運作,否則,公司有權去起訴你

請各位職場高手幫忙解答。我是一家500強公司的員工,入職5年了,工作算是非常認真負責的,因此職位和

4樓:金志飛淨化廠家

指教談不上,只能說局外人的我說句話,入職5年,一直都在那個行業,想換行業重新開始有點難度,有得自己一點一點去拼,工作方向的事情可以跟老闆好好說,如果確實想換的話,還是別換行業了,換行業的話,好不容易積攢起來的五年經驗又沒了。不知道人生還有多少個5年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請各位高手幫忙

5樓:河南中能律師事務所

你好!我是鄭州的律師,主要的業務方向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不同的省份,除了具體的賠償標準有所不同外,其餘的基本都一樣。

一、對你們家的遭遇表示同情。

二、請您盡量客觀地陳述案件的來龍去脈,這樣有助於我們幫助你。所有的案件,乙個公正的法官,都會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來評判;而作為原告和被告一方的當事人,多多少少都會有一些傾向性。**時,這樣屬於正常;但在沒有委託律師前,不助於案件的判斷。

三、關於鑑定的問題。

1.律師對於法律較專業,但對於鑑定不專業,那是醫師的事情;所以鑑定的事情,請盡量諮詢的人多一些。

我為河南最大的運輸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所以交通事故處理得非常多,參與評殘的也非常多。但對於評殘和定殘,我依舊不敢說我懂。所以我不明白你說的鑑定是十級或九級到底是根據什麼依據出來的。

我建議你,要麼諮詢院內設有鑑定機構的醫院裡的醫生,要麼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去查閱對照。其餘的,都不客觀,就是法官也不敢說懂的。

2.鑑定程式

鑑定有通過法院進行的鑑定和單方委託的鑑定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是對第一種鑑定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是對第二種鑑定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如果你們的鑑定是第一種,就根據第二十七條,找那四種毛病,要求重新鑑定;不過提醒一下,這種難度一般比較大。也有當事人在一審處理不動,到二審法院重新鑑定的。

如果是第二種,不向法院提交鑑定意見書,在法院再申請鑑定就是了。

估計你們是第一種。

四、對於案件的其他陳述

你好!這個案件,您父親傷得比對方重,屬於弱者;但同時,您父親是主要責任,屬於嚴重過錯方。所以在對外陳述時,如果你一直強調弱者身份,反而會適得其反。

你們找的律師讓你們去找庭長理論,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是推卸責任,讓你們看看,這不是我律師的問題,這是對方找關係的問題。第二種是鬥爭策略,他不便和庭長鬧,讓你當事人去鬧。

上訴到中院,是你領取判決書以後十五天內需要完成的。如果一審判決書還沒有出具,你是無法上訴到中院。同時,我不太主張太依賴二審。太多二審都維持了一審。

五、對於傷殘鑑定的淺見

對方六根腳趾骨折,確實有可能評上十級,因為標準規定,雙足十趾缺失或者喪失功能百分之二十以上,就可以構成十級。你們從什麼地方了解得不能評上殘呢?

對於您父親的傷情,他的反而不太好定,或者說可操作性太強。您父親主要是乙個神經受損和智慧型障礙,評上十級屬於正常,評上八級也有可能。十級的標準: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九級的標準:輕度智力缺損或者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八級的標準:輕度智力缺損或者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這些標準,就看您父親鑑定的時候,狀態好不好了,如果狀態好,估計評十級都高了;如果狀態不好,評八級還有可能低呢。

6樓:交通亦法龜

重新評殘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鑑定程式不合法,鑑定適用標準不適當,鑑定人員無資質等否則法院將不會准許你的重新鑑定申請的,方便的話可以把鑑定報告拍個**給你看下.

7樓:趙立君律師

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力,只要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都可以上訴。但是重新評殘是要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傷殘等級是由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的,如果該機構存在違規操作,程式不合法,鑑定適用標準不適當,鑑定人員無資質等情況,那麼可是申請法院重新鑑定。

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專業交通事故律師

8樓:關鯨

只要沒過上訴期就可以上訴,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中院提起上訴,可以同時要求進行傷殘鑑定。若已過上訴期,就不好辦了,只能走申訴,很困難。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上訴。

縱橫法律網-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邴朝祥律師

合同問題,請高手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20

10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案件我還不是很清楚,

但是一般來說,你是先前租賃人,不管是**還是出租,同等條件下你都享有優先權。

但是如果是主人要求收回適用權,在租期到期後是不得抗辯的。

但是你的裝修屬於添附行為,如果對原物之價值改變,有所提高,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傳上來。轉讓費是轉讓什麼?合同到期了還可以轉讓?

12樓:

合用到期的 沒辦法 應該讓的 再好好商量一下吧?再同等**之下他應該先考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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