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電祁東煤礦自願辭職為什麼一線員工不能自願辭職,公司規定合理嗎

時間 2022-03-22 13:35:1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寒豆小姐

不合理!勞動者可就此現象相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個規定是公司自己的規定,違背勞動法,企業和員工都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這是勞動法的基本精神。企業這麼規定可能是不容易招聘到,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辭職;試用期後,提前1個月李處離職(記得,得有書面證據,簡訊什麼的也可以,但不能是口頭的企業不認),就可以正常離職,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員工離職,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員工的工資,如果企業不願意執行,可以去當地拉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最好是有其他員工也有類似情況,你們一起去投訴,處理起來會更快。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是乙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乙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離職和辭職有區別。離職,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辭職一般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5樓:中顧法律網

在勞動關係提前終止,有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辭退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你講的辭職一般也就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離職。兩者並沒有完全的區別。

主動離職與單位單方辭退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因此,要區分的是主動離職還是單位辭退,至於離職和辭職是很多人的習慣說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含義不同。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二、型別不同。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原因不同。離職的個人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個性特徵,如個性、控制力、 自信力;二是職業特徵,如職務、技術水平、 專業化、年齡;三是生活特徵, 如婚姻、家庭、生活條件等。

辭職的原因大多於薪資掛鉤,對工作的不滿意度所決定。

7樓:投融界客服中心

離職時分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的,它走的可能不是很正規的途徑,但是辭職時您本人要求離職的,是您本人的主觀願望,其實如果只要公司領導批准了,離職和辭職沒太大分別,都是可以領到屬於自己的工資的,但是如果是公司辭退你,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公司最少要賠償個人乙個月的工資。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享受經濟補償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嚴格來說辭職就是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按國家相關要求或得到公司的認可 當然公司的一些人事性質也是建立在國家勞動法上的。比如: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試用期內的話是提前三個工作日這個國家規定的, 如果公司可以讓你提前走的話也行。

而離職也就是自動辭職 因無辜原因不上班 不請假,連續三天就是是自動離職,離職是沒有工資發的。

離職=自動辭職 無工資《無辜原因不上班不請假 》

辭職=辭職 有工資《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8樓:痴狂

辭職是本人交辭職書後經單位同意的離職,是離職後的一種。而離職是離開原單位的總稱,可以是單位辭退或開除,也可以是自己提出辭職等

9樓:東澤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勞動法立即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職業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離職就是離開現在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有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

10樓:斛暄嫣古南

1、你不要自己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或要求離職,因為如果你申請,性質就變了,你將得不到補償。

2、如果公司要你離職,公司應當向你發離職通知。

3、你依據離職通知,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核算工資、補償款,轉移檔案、保險。

11樓:蘭野雲商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除了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外,不用支付違約金。否則,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享受經濟補償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辭職就是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按國家相關要求或得到公司的認可 當然公司的一些人事性質也是建立在國家勞動法上的。比如: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試用期內的話是提前三個工作日這個國家規定的, 如果公司可以讓你提前走的話也行。

而離職也就是自動辭職 因無辜原因不上班 不請假,連續三天就是是自動離職,離職是沒有工資發的。

(離職=自動辭職 無工資《無辜原因不上班不請假 》 辭職=辭職 有工資《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若是自動離職就不一樣了,自動離職是沒有辦理相關辭職手續,上級部門也沒有批准辭職要求,員工就不來上班的情況。自動離職可能當月的工資就拿不到了。

14樓:牽瑤東郭涵涵

不考慮法律問題時,區別不大。

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

辭職是雙方都符合法規和合同要求,解脫雙方之間的利益關係。

離職可以是單方面進行,也許是雙方並沒有完成工作交接任務,多指員工自行離開工作崗位,以後有問題時不受法律保護。

15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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