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至當事人死亡時所簽賠償協議是否只有兩年有效期(自事故發生時起)

時間 2022-03-16 04:40:22

1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們已經在法院簽訂了賠償協議,該協議就有法律的效力,現在,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為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

超過二年,就散失了申請執行權。

如果法院不受理強制執行,你們可以向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人大投訴,要求法院說明原因。

2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老闆與當事人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有效.你可向法院申請先由工程老闆支付全部賠償金額,吊車駕駛員應支付的60%金額由工程老闆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樓:旋風哈傻

不是協議有兩年期限,而是一般的訴訟時效 只有2年,當事人跟老闆之間的協議,即讓你們雙方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那時效應當從12.6.30開始計算。

另外這種屬於工傷事故,責任方是工程,i具體工程老闆方跟司機之間怎麼處理,那是他們內部的事。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可以提供工程老闆方是否有其他的資產,讓法院幫你執行。

4樓:羅長江律師

由法院判決應該按法院判決執行,抓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樓:律師為你支招

如果法院給你們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時,你們應當在兩年之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們只是在法院簽訂民事賠償協議,法院沒有出具調解書或裁決書。你們應當在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向法院起訴。

現在合同已經中止了.理賠已經完畢了.但是交的下年保費是不是該退了呢!這個事故是在有效期內發生的.不... 40

6樓:笑話十分鐘

寬限期內發生的事故在理賠時都會扣除應當年繳納的保費的,所有保險公司的保單合同裡都有這個條款。

7樓:匿名使用者

你什麼事情都沒有說清楚

工傷時間有效期

8樓:貳寒業德

你好:一般應在醫療終結之日起30天內申請鑑定。

認為答覆合理,請點選「採納答案」或「評價」,謝謝!

9樓:土流集團

協議本身的證明時效是永久的。

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鑑定。醫療上一般認為在**三個月後,屬於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鑑定至少要在工傷**三個月之後做,如果有的傷殘**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鑑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受傷職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的時效是1年,超過1年不論你的資料是否齊全勞動部門都不會受理的。 勞動部門會給你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次提交申請已經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

工傷死亡賠償認定下來了,工傷局通知家屬簽字是籤賠償協議嗎?

12樓:麥迪麥無敵

工傷和工亡是勞動局認定的,不存在工傷局這種單位。至於家屬簽字的話,應該是在對於工亡結果認定書,賠償協議需要單位和你們進行協商,這個不是勞動局的法定職權,勞動局最後也就是從中給你們進行一下協調。如果單位不願意賠償,你們可能還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程式才能拿到賠償。

13樓:寄居客

是在認定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不是簽訂工傷賠償協議。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簽字拿錢了,還可以打官司嗎?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亡賠償2023年的標準在60萬左右,所以賠償了88萬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是稍高一些。所以你這樣的情況,即使申請勞動仲裁,也不會多於88萬,沒打官司的必要。

老闆高興應該是感覺終於解決了這件事,不耽誤他們去繼續掙錢,節省精力而高興吧。你想多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認定為顯失公平。如果有這種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

16樓:善良的

可以的,但你要知道他買的是什麼保險,最好找律師諮詢下

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是否有效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18樓:吳欽霞律師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以上規定明確了,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調解書內空不合法時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19樓:天池絕煞

簽訂的話還是要有公證人在場最好,簽訂了也是有效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範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因工傷鑑定十級,老闆叫私了,並籤了私了協議書,賠付7.8萬元,約定18年四月前給清,我諮詢了一下要賠付10萬多,我想反悔,請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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