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欠條把車寫給兩個債主,法院會判給誰

時間 2022-03-08 20:40:13

1樓:阿元

1、法院不會將車輛判決給任何乙個人。

2、借款糾紛,就是民間借貸,法院在立案受理後,會查明借款是否屬實,會對查明的情況,作出立即償還欠款的判決。債務人將車輛書面抵押個兩個債權人,說明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抵押是無效的。法院不會認可這種抵押無效的做法的。

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4、抵押,包括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無效。

5、《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7、《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樓:誠心為您諮詢

法院不會將車輛判決給任何人,法院只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車輛查封。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對車輛評估、拍賣,拍賣款優先償還申請對車輛查封的債權人。

借出去的錢,打了欠條,寫的如果還不了用車償還。起訴了,立案之後,對方把車賣了。可以追回嗎

3樓:有捨有得

債務人可以在案件審結之前同時車輛沒有凍結的情況下**車輛以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債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保全或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4樓:誠心為您諮詢

債務人註明無錢償還,用車償還,實際上就是抵押。但因為抵押沒有登記,所以是無效的,債務人將車輛**了,債權人是無權追回的。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樓:掙錢養家騎天下

1、借款合同約定還不上時用車抵賬的屬於流押條款。無效。

2、雖然流押條款無效,但根據合同目的,對方是用車做抵押。所以你可以就車賣出所得的價款進行優先受償。

3、車能不能追回,主要看對方是否是無償賣車或者以不合理低價賣車,你還必須通過訴訟才能追回。訴訟案由為撤銷權訴訟。

4、如果是正常有償買賣,那是不能追回車的,建議你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對其賬戶或其他財產進行保全,避免損失。

倆個人打的欠條,其中的那個說錢他還,可是他沒有還清,法院執行了把他的車保全了,可以執行他乙個人嗎?

6樓:鄱陽湖野老泉

這是共同債務,

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可以向其中任何乙個執行,

直止執行完畢。

欠條上寫三個人的欠條法院起訴後我乙個人把錢先付了怎麼向另外兩個人要錢

7樓:令寄容

寫了誰是債主法院就認整筆借款還給誰,然後由債主內部自行協商分配。當然債主當中兩方申請參加訴訟,而債務人又認可這個事實除外。

丈夫出車禍他朋友騙我給他寫了借條,僅憑他讓我寫的借條法院判我還,我該怎麼辦?

8樓:戚廣利

丈夫出車禍,他朋友騙給他寫了借條,你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僅憑他讓你寫的借條,你應當負責任,法院判你還款,因為自己應當對自己寫的借條負責人,事前你應當向你丈夫了解情況再寫也不遲。除非你通過你被對方詐騙的證據,法院有可能不讓你還款。

9樓:天津六月雪

你自己又不是精神病,應該知道寫欠條的後果,誰都沒有辦法。

10樓:

你們(你夫妻和他朋友)之間本身就存在借貸關係吧,要不他讓你寫借條你怎麼就寫借條。婚姻期間的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你可以證明一方借款純屬個人用途(比如賭博,吸毒等)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你可以不用償還。

這樣的欠條法院會怎麼判?

11樓:李建成律師

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沒有實際的借款關係,否則您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12樓:匿名使用者

持有欠條的人需要對欠條發生的原因加以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於你與他之間沒有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你不用承擔責任。但是你將你的朋友騙去做傳銷,本身有一定過錯,但跟欠條無關。

持有欠條的人需要對欠條發生的原因加以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於你與他之間沒有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你不用承擔責任。但是你將你的朋友騙去做傳銷,本身有一定過錯,但跟欠條無關。

你應當取得你說的出於內疚才打的欠條的證據,如你不能舉出證據,那麼你就只好還錢了,另外,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只要借條和欠條上的文字具有真實/清晰的意思表示。簡單到如某人欠某人若干元錢,定於某日歸還,並有雙方的簽名就可以。 2,你的借條或欠條的文字必須清晰明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字詞沒有歧義。

如:甲向乙借了5000元。這裡到底甲借給乙錢還是乙借給甲錢,不清晰明了。

3,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借條或欠條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一致。不自由指的是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存在脅迫/乘人之危/欺詐/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利益的情況,這時被限制自由一方可以行使撤消權(必須向法院申請並舉證)。不一致指的是真意保留/虛偽表示/隱藏行為/錯誤/誤傳等情形,有可能影響借條或欠條的效力(有效/無效/一方有撤消權)。

還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為。 4,如果你的借條或欠條不存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且意思表示清晰明了,文字沒有歧義,不論書面形式是否規範都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法律效力。 5,由於上述的一些法律名詞相當專業,某些用語的字面解釋又相當難以理解,我舉例解釋一下幾個難以理解的法律用語:

真意保留:又稱單方虛偽表示,就是民事行為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是虛偽的,比如:某男某女在戀愛的時候,某男開玩笑地寫了個借條給某女,某男並不是真的欠某女錢,這時的寫欠條的民事行為就是一種單方的虛偽表示,屬於真意保留。

如果,某女不知道某男是真意保留,這個欠條有可能生效,反之,則不生效。 虛偽表示:是雙方虛偽表示。

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基於隱藏行為所為的民事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被隱藏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情況具體判斷是否有效。 錯誤:

指行為人由於認識錯誤或欠缺對錯誤的認識,致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如:某人分不清鴨梨和酥梨的區別,單位讓他去買酥梨,結果他去批發市場看到鴨梨以為就是單位要買的酥梨,出賣鴨梨的批發商人也不知道他分不清楚,雙方就達成交易。

某人的民事行為就是錯誤。錯誤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5,可撤銷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

無效民事行為不需要受損害一方行使保全債權的行為,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受損害一方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轉化為有效民事行為,反之,行使撤銷權後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6,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或明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希望能幫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借條和欠條上的文字具有真實/清晰的意思表示。簡單到如某人欠某人若干元錢,定於某日歸還,並有雙方的簽名就可以。 2,你的借條或欠條的文字必須清晰明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字詞沒有歧義。

如:甲向乙借了5000元。這裡到底甲借給乙錢還是乙借給甲錢,不清晰明了。

3,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借條或欠條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一致。不自由指的是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存在脅迫/乘人之危/欺詐/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利益的情況,這時被限制自由一方可以行使撤消權(必須向法院申請並舉證)。不一致指的是真意保留/虛偽表示/隱藏行為/錯誤/誤傳等情形,有可能影響借條或欠條的效力(有效/無效/一方有撤消權)。

還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為。 4,如果你的借條或欠條不存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且意思表示清晰明了,文字沒有歧義,不論書面形式是否規範都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法律效力。 5,由於上述的一些法律名詞相當專業,某些用語的字面解釋又相當難以理解,我舉例解釋一下幾個難以理解的法律用語:

真意保留:又稱單方虛偽表示,就是民事行為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是虛偽的,比如:某男某女在戀愛的時候,某男開玩笑地寫了個借條給某女,某男並不是真的欠某女錢,這時的寫欠條的民事行為就是一種單方的虛偽表示,屬於真意保留。

如果,某女不知道某男是真意保留,這個欠條有可能生效,反之,則不生效。 虛偽表示:是雙方虛偽表示。

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基於隱藏行為所為的民事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效,被隱藏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情況具體判斷是否有效。 錯誤:

指行為人由於認識錯誤或欠缺對錯誤的認識,致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如:某人分不清鴨梨和酥梨的區別,單位讓他去買酥梨,結果他去批發市場看到鴨梨以為就是單位要買的酥梨,出賣鴨梨的批發商人也不知道他分不清楚,雙方就達成交易。

某人的民事行為就是錯誤。錯誤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5,可撤銷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在於:

無效民事行為不需要受損害一方行使保全債權的行為,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受損害一方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轉化為有效民事行為,反之,行使撤銷權後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6,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或明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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