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制執行探視權嗎,可以強制執行探視權嗎?

時間 2022-03-08 19:55:07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韓某在與丈夫劉某離婚後,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由於在婚姻存續期間,韓某與丈夫的感情生活非常不好,因此十分憎恨丈夫劉某。離婚後,韓某不想讓孩子與生父劉某有任何牽扯。

但又擔心,如果自己阻止劉某行使探視的權利,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孩子會被強行帶走。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將孩子強行帶走嗎?

律師答疑

本案中所謂的強制執行,並非把孩子強行帶走。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而是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法條鏈結

《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理薈萃

「強制執行」探視權是對拒絕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而非強行將孩子帶走。

2樓:北京律師薛媛

如果是擁有探望權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包括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如果是孩子自己不想被探望,那麼無法強制孩子的意願。

3樓:匿名使用者

唉,就是探視權

強制執行,沒啥意思,順其自然吧,強扭的探視無意義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樓:乙個小小鳥

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是毫無異議的,因為法律有規定。但是,又要考慮如何不對未成年的孩子造成傷害和打擊,如何人性化的實現探視權,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實踐上有許多好的方式,可以借鑑。

比如法警對進行法制教育;法官對其進行譴責或警告;對其實行罰款等等。如何既不傷害子女,又不加深矛盾,來強制執行探視權仍值得探索的。

5樓:my辣妞

絕對可以,作為父親,你有探視權。但是你得到你前妻的地方法院啊。但是法院不能強行把孩子帶給你,只能處罰你前妻,例如罰款或者拘留等等。

探望權如何強制執行?

6樓:北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樓:法律快車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探視權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

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父母一方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定的探望方式進行變更的,應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8樓:找法網

探望權可以強制執行,但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強制執行的物件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

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9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1.探望

這是指權利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進行看望。探望權行使的方法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權人可以到直接撫養方的住處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2、接待

這是指由協助義務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權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約定的地方)由其進行招待。

3、留宿

這是指權利人在約定或者判令的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留下來住宿或者進行短暫的共同生活。

另外還包括相互交換**、書信往來和網上聊天等方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仟。」

10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11樓:愛理說法

如果是擁有探望權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包括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如果是孩子自己不想被探望,那麼無法強制孩子的意願。

如何強制執行探視權?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規定探視權有利於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

但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規定必然形同虛設,也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故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訴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是可以把對方當事人拘留並可以罰款的。法律有明確規定,見上文。

14樓:萬重樓

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15樓:李成旺律師

由執行法官將孩子帶到指定地點,由父或母探視。

16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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