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時候對方有所隱瞞是否還生效

時間 2022-03-06 05:22:44

1樓:連法務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公證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是否受理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拒絕撤銷公證書有異議的民事訴訟

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其實是認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不當影響。如果公證書所影響的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於民事性質的,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該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僅就公證書的撤銷與否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將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作為一項請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綜合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認定,但不應直接作出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的判決。

二、當事人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糾紛性質是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且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有損失,公證機構對基於自己的過錯給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作為侵權糾紛處理。

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公證書只是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之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的爭議時,可以依法組織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包括公證的事實)進行質證和認證。通過綜合判斷證明的爭議事實(包括公證的事實)是否存在,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因此,在該類訴訟中,一般不必列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當事人以公證機構的錯誤公證導致其遭受損害為由,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向法院申請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由於目前法律並未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只能列最終的責任人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未列且未向法院申請追加的,法院一般也不應主動追加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涉及公證的訴訟中,當事人未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也未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但公證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訴訟結果可能對公證機構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可以允許。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僅以公證機構為被告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公證機構申請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

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對其過錯的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包括實體法、程式法和公證程式的規定等)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其是否有過錯。賠償的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而且該損失應與公證機構的過錯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適當地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合同風險轉嫁給公證機構。

總之,判定公證機構的賠償責任可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損失大小、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過錯程度,結合公證行為發生時當地公證審查的行業標準等其他因素綜合判定。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公證機構作出錯誤公證文書的,經審查,如果公證機構已經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仍無法避免錯誤出現的,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不需要承擔責任。

2樓:

375678767個通過海報南京吧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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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辦理公證書時說謊,隱瞞事實,公證書該不該撤銷

3樓:

中律網古勵律師回答: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公證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是否受理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拒絕撤銷公證書有異議的民事訴訟

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其實是認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不當影響。如果公證書所影響的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於民事性質的,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該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僅就公證書的撤銷與否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將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作為一項請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綜合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認定,但不應直接作出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的判決。

二、當事人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糾紛性質是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且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有損失,公證機構對基於自己的過錯給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作為侵權糾紛處理。

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公證書只是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之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的爭議時,可以依法組織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包括公證的事實)進行質證和認證。通過綜合判斷證明的爭議事實(包括公證的事實)是否存在,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因此,在該類訴訟中,一般不必列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當事人以公證機構的錯誤公證導致其遭受損害為由,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向法院申請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由於目前法律並未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只能列最終的責任人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未列且未向法院申請追加的,法院一般也不應主動追加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涉及公證的訴訟中,當事人未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也未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但公證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訴訟結果可能對公證機構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可以允許。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僅以公證機構為被告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公證機構申請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

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對其過錯的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包括實體法、程式法和公證程式的規定等)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其是否有過錯。賠償的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而且該損失應與公證機構的過錯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適當地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合同風險轉嫁給公證機構。

總之,判定公證機構的賠償責任可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損失大小、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過錯程度,結合公證行為發生時當地公證審查的行業標準等其他因素綜合判定。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公證機構作出錯誤公證文書的,經審查,如果公證機構已經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仍無法避免錯誤出現的,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不需要承擔責任。

4樓:

我交的首付款,我交的按揭款,兒媳沒出一分錢,購房初期就與兒子簽訂購房協義,約定產權歸爸媽,兒子代為爸媽持有房產名字,兒媳隱瞞事實真象到公證處去簽定夫妻財產約定書?爪分老人的房產,我可申請公證處撤銷嗎?

公證書上沒有鋼印還有效嗎

5樓:

公證書上.沒有鋼印.是公證部門管理的問題.

解決的辦法.到原公證單位補敲鋼印.使它更為合法.

或到原公證處依據原始公證出具證明公證的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

驗證公證.也就不需當事人去簽字.

6樓:匿名使用者

找公證處去開具證明,或者補鋼印,如果公證處因為工作疏忽造成你無法得到遺產繼承,可以通過法律讓公證處給予賠償。

關於你這種情況,不能說沒有法律效力,公證員作為公證代表,是一種公證行為,只是在法院那邊不是很有效果,明白吧。

還得找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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