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小城鎮,農村的房子白送都沒人要,我們的人口流出小城市,以後會不會也是

時間 2022-03-03 22:10:15

1樓:匿名使用者

日本的房子有很高的房產稅和房屋維修費。房子不住分分鐘你要往裡面倒貼錢的。中國目前還沒有房產稅,所有的稅費都是賣房子的時候一次性支付。

也就是買了房子你住不住,房子都不會產生額外的費用了。所以那些小城市的房子會有很多空著沒人住,但是不會降價賣掉,更不會白送。除非急用錢,否則房子是不會降價賣掉的。

換位思考一下,你100塊買個房子,然後會50塊賣掉嗎?你又不差那50塊。中國有很多農民工都是在城裡租房子住,有的都自己買了房,但是他們在農村的老家都有房子甚至和別墅。

他們不住為什麼不便宜點賣掉。因為房子放在那裡,又不會有什麼費用產生,隨時可以回家度個假什麼的。除了房子,還有土地,很多土地也是這樣空置著,什麼都不種就蓋個大棚放在那裡,也不賣給別人,就放著收國家補貼。

趕上災荒年就更好了,明明田地沒問題也自己放洪水淹一下,就說作物被淹了,可以騙補貼,這才是人性。

所以,我國小城市房價不太可能**,不過因為沒有人口,雖然不跌,但是能不能賣掉就是個問題了。小城市相對於大城市的住房壓力沒有那麼大,人均住房面積大,這反而是一種優勢。不過缺點就是勞動力不足。

尤其是,老齡化社會先,小城市的老年人晚年生活,會過的不如大城市裡的老年人。

2樓:

將來的趨勢多半會回歸郊區,或者更偏風景好點的地方,主要老城區配套跟不上,住著難受,現在都有汽車,孩子念書和醫療方面容易解決

3樓:務星河

中國的小城鎮沒有補貼的是建不好的

法律規定房子幾公尺內是屬於自己的範圍?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相鄰權的問題,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簷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相鄰權不動產使用人,為謀求土地使用價值的最大化、建物的方便、生活的舒適與安寧,一般都需要相鄰不動產使用人予以提供方便與合作。實際上,鄰里之間的相互幫助和協作,一直是人類的傳統美德。俗語:

「遠親不如近鄰」也足以體現出鄰人之間關係的密切性。密切的關係,既可使人們和睦相處,也容易滋生鄰里糾紛。儘管一切社會制度最終都是謀求人類生活的和諧與幸福,民法對此更是孜孜以求,但人們之間糾紛的存在還是有的。

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關,這是乙個需要各種制度相互配合逐漸提高的緩慢程序;另一方面也跟產權的界定不明,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清楚有關。如果對前一點還有理由可以寬容的話,對後一點則是法律不可推卸的義務。基於此,法律有義務把不動產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晰化。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並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

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乙個過程。

法律並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係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商品房也就是死纏只有建築主體部分屬於個人包括外牆和樓道內 其他都是共有 你的水果攤和他相隔6公尺多 他是無權干涉的

住宅的法律定義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採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劃房屋年限主要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種。

《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在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1、可以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報告,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必要條件),當然這個**是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2、**有規劃棚改之類的政策,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就會得到拆遷補償安置費或者是回遷房子。

我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問的是跟小區物業合作的宅貓找房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的情況一樣,你可以去物業問問具體情況!

有關房屋的法律和法規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登記辦法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給你說個**,自己看吧

10樓:有毒酸奶

你的問題太泛泛了啊!

11樓:應孝後妝

物權法。

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採光的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層窗戶時間不低於1小時為標準)計算,高層居住建築的山牆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應該不小於13公尺。如果對方確實侵犯你的採光權,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並賠償因遮光給你造成的損失,但是對於損失的金額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房子得法律檔案

12樓:

一般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等。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法律規定的房子周邊使用權的法規規章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通用: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二、農村

4、對於農戶房前屋後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具有使用權的農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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