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可以知道房主的身份資訊嗎

時間 2022-02-27 23:10:25

1樓:風雨過後

是的,理論上來說,物業有權利和義務來知悉住戶資訊!

但實際情況中,住戶資訊多是參差不齊。

另外,和大家普及乙個知識,就是所謂業主私人資料,被物業公司變賣一事。

其實,這只是人們的不了解和個人理解而已,真正的第一手資料,其實早在fgj時,就已經流出去了!後面第二手資料,就是人們熟悉的開發商營銷部門,第三個才有可能是物業公司。

但是,這個時候,對於有需求資料的人員來說,已經有些晚和價值不高了(例如裝修公司、家具公司等)!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模式有兩種,一種叫「酬金制」,一種叫「包乾制」。包乾制是定好物業費以後物業公司收取每平公尺固定的物業費,自負盈虧。成本省下來了,有結餘了就進了自己腰包。

一般小公司是這種收費模式。大公司往往採用「酬金制」,就是不管業主有多少拒交物業費的,定好無而非**以後我就按照收上來的錢提供服務,並從收上來的錢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潤,這種利潤稱之為「酬金」,一般酬金的比例在5%~10%左右。

此外,物業公司現在大多已經被壓得的不行了。因為物業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成本中人工成本至少佔了總成本的60%~70%左右,再加上逐年不斷攀公升的人均最低工資,現在物業企業如果不自己想辦法賺錢的話基本上都是虧錢的。當然,作為房地產產業鏈的末端,地產公司是不會讓自己的物業公司虧錢的,所以大多採用補貼物業公司的方式,龍湖、萬科等都是補貼大戶,他們內部有一種叫做「品牌維護費」的東西(或類似名目的補貼),就是地產每年給物業的補貼錢。

所以買這些房子的業主實際上是享受了比物業費定價更高的服務標準,但也有缺點,一旦地產公司這塊地開發完成,地產撤走,不再補貼物業公司的時候,物業公司只能退盤,換物業公司,這個時候要麼漲價漲得很多,要麼物業標準降低的很多。所以物業費低往往不是什麼好事。

目前物業公司已經採取了很多不同的方式進行自有經營,例如快遞公司合作、封陽台、做地熱(這兩項是北方特有專案)、家政、二手房交易等等……目前的物業公司大多是用這種自由經營的方式來進行自身的維持。

2樓:可愛的

可以查詢下在物業處所登入的部分資訊購買二手房子時想要更改資訊,需要將購買合同或房地產許可證帶到物業管理辦公室更改資訊,這時所登入在物業管理處的聯絡資訊是可以查詢到的,但物業管理部門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隨意披露業主的資訊。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乙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只有乙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需要。

物業管理服務需要知道業主的資訊,是管理的需要,是認定業主身份的必要條件,業主在入住辦理物業手續時需要提供,房屋買賣後新業主也需要提供。

業主房屋出租租賃合同還要到物業辦理備案,相關**部門在管理中也需要向物業公司了解業主、使用人的資訊,物業公司必須提供。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係應該是最密切的,應當及時了解業主資訊,如果不了解可能會弄出笑話,開發商那裡的業主資料有的已經過時,如果物業公司的資訊準確對今後成立業主大會的幫助也大。

物業公司對拒不提供資訊的業主也有辦法,可以至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中心去調取來確認業主的身份。

業主資訊還可以用於業主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基礎資料和拒交物業費訴訟的基本資料。

業主資料是公共服務資料,不得隨便提供給不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洩漏業主相關資訊,業主資料也不是物業公司的資源,物業公司退出專案管理必須把業主資料以及相關的其他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4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物業原則上是可以知道房主的身份資訊的。因小區物業客服部專門管理業主資料,其中就包括業主的個人資訊和業主的家庭資訊,但**僅限於開發商轉來的購房登記,與業主入夥時伸報的登記資料等。

5樓:獅子

可以,一、房主在購買房產時有身份資訊記錄;二、房主在收樓時要出示身份資訊原件核實登記。

如果去物業可不可以查到真正的戶主是誰?

6樓:哪吒搞笑動漫

不可以。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單位洩露業主資料或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院、房產中介、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掌握公眾資訊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訊**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其中,物業服務單位是新補充內容。

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與開發商、**商、物業管理公司等發生聯絡,個人資訊可能通過很多渠道洩露,但業內人士反映,最容易洩露業主資訊的還是物業管理公司。

7樓:念憶

第一:物業公司有業主檔案,可以查到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誰。

第二:你說的戶主,是戶口登記簿上的戶主,物業公司不會登記個人家庭的戶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是,一般是房屋的戶主。

物業與業主:我想問下:我購了二手房子,物業管理處可以查得到業主的所有資訊嗎?比如,名字、**、證件

9樓:一舊雲

可以查詢下bai在物業處所登入的du部分資訊購買二zhi手房子時想要更改信dao息,需要將購買內合同或房地產許

容可證帶到物業管理辦公室更改資訊,這時所登入在物業管理處的聯絡資訊是可以查詢到的,但物業管理部門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隨意披露業主的資訊。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乙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只有乙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bai公司可以到當地房du地產交易中心zhi去查詢也能知道,房地

dao產交易中心憑物業回的答查詢證明是可以提供的,只是物業公司不一定這樣做,在具體工作中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費中才知道房主變更了,如果你不提供你的房地產資訊,物業公司有辦法知道。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原業主到物業管理處交房(收房)後,才有業主的相關資訊如:姓名,版聯絡**和身份證復權印件,如果留了聯絡位址和單位也有,沒有留就沒有;但一般物業管理處需遵守保密原則,不得隨意洩露業主資訊;像買了二手房要更改資訊,需帶購房合同或者房產證到物管處更改資訊。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購房後如果不到物業公司登記你的個人資訊,物業公司將無法知道你的資訊,這對今後的日常物業服務只能有弊而無利。需要你親自拿著物業所有權證與身份證件到物業公司留下資訊。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資訊是肯定不能查詢的

最多有個名字、**和房號

物業有權把我(業主),的身份證資訊等透露給別的業主嗎

14樓:

當然需要。

物業管bai理服務需要知道du

業主的資訊,是管理zhi的需要,dao是認定業主身

回份的必要條件,答業主在入住辦理物業手續時需要提供,房屋買賣後新業主也需要提供。

業主房屋出租租賃合同還要到物業辦理備案,相關**部門在管理中也需要向物業公司了解業主、使用人的資訊,物業公司必須提供。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係應該是最密切的,應當及時了解業主資訊,如果不了解可能會弄出笑話,開發商那裡的業主資料有的已經過時,如果物業公司的資訊準確對今後成立業主大會的幫助也大。

物業公司對拒不提供資訊的業主也有辦法,可以至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中心去調取來確認業主的身份。

業主資訊還可以用於業主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基礎資料和拒交物業費訴訟的基本資料。

業主資料是公共服務資料,不得隨便提供給不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洩漏業主相關資訊,業主資料也不是物業公司的資源,物業公司退出專案管理必須把業主資料以及相關的其他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業主個人資訊,只能提供給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你都可以去告物管!

物業公司是否能將業主的住址、**號碼等個人資訊業主委員會透露?

16樓:閒庭尋芳

真是醉嘞~物業公司有權力曉得業主家庭資訊?你以為是執法機構?小區保安都是外地人不是看不起是沒安全感,掌握業主個人資訊是安全影患,伐想槓撒一身雞皮疙瘩真恐怖!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物業有義務保護業主的資訊檔案,業委會如果想要業主的資訊,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來表決。

18樓:這樣走路是對的

業主委員是代表全體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服務合同,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無權侵權

業主需要給物業提供房產證及身份證資訊嗎

19樓:金果

當然需要。物業管理服務需要知道業主的資訊,是管理的需要,是認定業主身份的必要條件,業主在入住辦理物業手續時需要提供,房屋買賣後新業主也需要提供。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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