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偷開汽車逃跑,偷車算盜竊嗎,偷走被扣私家車是否構成盜竊罪

時間 2022-02-23 02:45:13

1樓:四哥有法說

搶劫後為逃跑偷開他人車輛的,是按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併罰,還是只按搶劫罪處罰,還要看後果。如果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從《解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來看,只要是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一律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樓:胡俊刑事律師

搶劫以後,為了逃跑盜竊汽車,涉嫌搶劫罪與盜竊罪,要數罪併罰。處罰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偷走被扣私家車是否構成盜竊罪

3樓:aoi聖

說一對夫妻開「黑車」拉「黑活」被城管查扣,當夜二人手持備用鑰匙潛入停車場,欲將車偷偷開走,被當場抓獲。讀來耐人尋味,發人深思。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內容:

車輛被城管扣押後,該車已屬於公有財產,佔有權轉移到城管部門,因此夫婦二人擅自將車開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辯護律師認為:偷開車是因為著急接孩子,被告人主觀上只是為了逃避城管處罰,不存在偷車的故意。

被扣押車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應該屬於擅自轉移被扣押財物,行為性質不是盜竊。 法院判決:夫婦二人秘密竊取已被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未遂)。

河南哲維律師事務所認為:偷走被扣私家車不必然構成盜竊罪,海淀法院的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以現有指控事實,二夫妻難以構成盜竊罪成立。試從以下幾點簡要分析如下,供與北京同行商榷和批評指正。

從海淀區檢察院公訴意見揭示的事實,「黑車」剛剛查扣,車主就著手「偷車」了,行政處罰程式剛剛啟動,應該還未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個節點對是否犯罪的定性極為重要,因缺少調查取證階段的工作,將來是罰款還是罰沒尚不明朗。 「車輛被城管扣押後,該車已屬於公有財產,佔有權轉移到城管部門」的結論錯誤,傳統民法物權取得的方式沒有行政扣押,《物權法》也未確立佔有權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嚴重侵害物權佔有權構成犯罪一般沒有什麼障礙,本人需要慎之又慎。

有點受「在途款、在途物」概念的影響,管理者可以是受害者,其實在理論上缺乏根基。 海淀區法院認為「城管代管的財產產生了被偷盜的事實,財產權因此受損」。這樣的判決屬於典型的可怕的客觀歸罪推理。

「被偷盜」和「財產權受損」到底誰因誰果,還是互為因果呢?想必不會只有乙個答案吧! 同樣道理,本案的裁決者可以排除偷車是為接孩子的目的,卻很難排除為逃避城管處罰的目的。

假如盜竊既遂,城管定向夫妻二人追問車的下落,二人承認偷了,反之要求城管賠償車輛,這兩種相反的情形又該如何定性? 還是這個判決結果,試從立法層面分析一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物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司法解釋,盜竊似乎有所不同,但在沒有直接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似乎不應該判決有罪。

《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再罰的規定,由於盜竊和「黑車」運營乙個是行政違法乙個是刑事違法,不存在一事不再罰的問題,就是說對二夫妻不僅要罰沒贓車還有可能沒收「黑車」,這在客觀上變成了一事雙罰的結果,謬誤可見一斑。 不適用最為貼切的《刑法》第314條非法處置被扣押的財產罪,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適用的原則。從量刑的輕重和判決的效果分析:

如按非法處置被扣押的財產罪量刑,最高刑為三年,考慮犯罪未遂以及處置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產的危害程度的差別因素,遠低於盜竊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判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盜竊罪量刑幅度。 筆者認為,車主私開被扣車輛構成盜竊罪要等到反逼城管行政機關賠償車輛款或簽署賠償金抵扣沒收車款合同為止,才能定性。

汽車盜竊中開車的人屬於什麼性質

4樓:戒菸30天

1:汽車盜竊中開車的人屬於什麼性質?

答:盜竊罪或者隱瞞、掩飾非法所得。

2:主犯?從犯?

答:從犯。

3:潛逃?

答:是潛逃,不過應該對量刑影響不大。

4:前科?

答:上次的釋放時間5年之內算累犯,要重判;超過5年不算累犯即不會重判。

5:減輕處罰?

答:如果我是辯護律師,我會為你的朋友作有罪辯護:

辯護方向為隱瞞掩飾非法所得,即常說的「窩藏、轉移贓物」。

如果上述辯護方向成功的話,則避開了盜竊罪

2023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97年刑法典第312條作了修正,將其規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竊罪: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不知道以上回答對你是否有幫助。

5樓:歸十與想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量刑: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四、開車人是從犯,所以應比照主犯的行為定罪,減輕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在使用汽車進行盜竊中,開車的人屬於什麼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該開車的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去實施盜竊而仍為其開車的,則屬於共犯,要根據所盜竊的具體案情來與具體實施盜竊的人一起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例如是屬於正常的僱傭關係),則開車的人沒有法律責任。

7樓:

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你的朋友構成了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讓他趕緊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自首吧,這樣可以減輕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1有前科,再次犯罪,要看是否是同一型別犯罪,要看間隔是否超過5年

2幫偷車的人開車,也是盜竊,共同犯罪,但要看他是否有在盜竊前協商如何偷盜等等的情況出現,如果有會稍重一些,沒有,如果只是開車,稍微輕一點

3潛逃,要看他回家的目的在於什麼,不過多數情況下是被認定為潛逃的,潛逃貌似不是加重或從重情節

9樓:匿名使用者

百分百的從犯,因為他分了錢,而且是團夥作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取保候審階段就談不上再判了,是歸監後加刑期,按正常判刑的最高加期,廣本也是按年限記算**的,估計應該在4到7年之間

10樓:彭俊風

他們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徵有:1、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絡,互相配合,結成乙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你朋友雖是負責開車,但是他是這個盜竊行為的其中乙個必不可少的環節,他的行為使整個盜竊形成了完整的鍊子。他參與該盜竊是自願選擇加入的,也知道盜竊行為的危害結果並抱有放任的態度,完全具備共同犯罪的要件!

如果他是在不知道盜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加入其中的話,則可算從犯。

從犯與共同犯罪的量刑完全不同,共同犯罪的刑責比從犯要重的多。

關於搶劫汽車和偷汽車的判刑問題!**等!急急急急急 急急急!

11樓:北京嶽蒙德律師

1,搶劫罪的成立只要求以暴力相威脅,不要求實際實施暴力;

2,盜竊數額100萬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可判10年以上.

3,搶劫與盜竊均屬於公訴案件,被害人是否追究不影響檢察院提起訴訟,但被害人的口述可作為重要證據,另外,不予追究的態度也可以證明犯罪情節輕微,性質不夠嚴重.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這裡,我分開回答:

1、根據我國刑法的司法解釋,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其中對於「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需要司法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作出解釋。

2、根據我國刑法的司法解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犯盜竊罪,數額較大的(五百至兩千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五千至兩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萬至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盜竊罪和搶劫罪都屬於刑事案件,一旦構成了基本要件就必須經過司法部門調查取證並提交檢察院進行公訴,犯罪嫌疑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車主可以放棄民事索賠的權利,但不能減輕犯罪嫌疑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除非能夠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不充分;2、犯罪嫌疑人依法具備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的條件;3、受害人不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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