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癌,公司要求我待崗,請問待崗到合同期滿以後,公司還會支付我醫療補助嗎

時間 2022-02-22 21:25:15

1樓:王元頁

合同期滿,如果還在醫療期內,合同要延續到醫療期滿,這期間仍然要支付醫療補助

如果醫療期滿仍然不能繼續工作,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我想期滿後有退休金,醫療待遇應該和他們一樣

企業減員,但未終止勞動合同,叫我回家待崗,請問在待崗期間可以拿到工資嗎?

3樓:天眼新科技

一、你所在的是不是國有企業?因為「待崗」不是勞動法的規定,只是國企內部對於富餘人員的內部解決辦法。

如是待崗,待崗期間是有工資或生活費的,一般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原標準發,乙個週期以後可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但不同的省市縣支付的標準不一樣,你最好是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

二、如果企業減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完全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樓: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待崗人員屬於在職職工,單位必須為其交納社會保險.

企業要求員工待崗,員工可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金

5樓:昆重帥師

1.可以

2.可以,但是不是6個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從08年開始計算,你只有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年之前的歸勞動法管,勞動法沒有明確該怎麼補償,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那麼就是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來判

3.可以4.大

6樓:

可能很難,由於金融危機,**已經對企業放寬了些,而且你單位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你先去勞動監測部門諮詢再說吧

7樓:偌仔

你這種情況還真特殊,各地可能會根據本地的特點對勞動法做不同解釋,所以你不如直接去仲裁機構問一下的好。

8樓:匿名使用者

你也可以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在公司要求你的待崗期間是要發工資給你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法,我現在也比較困惑,如果從2008/1/1切開,2002-2008 有6個月工資,2008/1/1-2008/12/19又有1個月的工資。

你可以打12333諮詢一下。

希望可以幫到你,好運!

待崗是什麼情況?合法嗎?是否要每天來公司報到? 10

9樓:我是一陣風的

待崗的概念如下:

待崗指的是職工在與公司堅持勞作聯絡的前提下,脫離原崗位,並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職工的景象。

關於工資是否合法請參考法律規定如下:《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中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假如你待崗後拿到的薪酬歸於停產在乙個薪酬支付週期內,則需求付你3000元,而超越這個週期只需求達到當地最低薪酬標準就可。

關於到公司簽到,你能夠自動問詢公司是否需求簽到,達成統一。

10樓:純白之黑丶

待崗的定義如下:

待崗指的是職工在與公司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員工的情形。

關於工資是否合法你可以參照以下條例: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中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如果你待崗後拿到的工資屬於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則需要付你3000元,而超過這個週期只需要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可。

關於到公司報到,你可以主動詢問公司是否需要報到,達成統一。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待崗指的是職工在與公司堅持勞作聯絡的前提下,脫離原崗位,並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職工的景象。待崗是合法,不需要每天來公司報到。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安排員工待崗是乙個企業內部勞動力的分配自由,安排待崗應當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待崗期間必須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因為現在不是處理員工、也不是因為員工的過錯,而是你企業在安置自己的員工,沒有薪水和補貼是違法的。

13樓:

你公司這是在逼你主動辭職,但這樣代價挺大,還得給你支付工資。公司要辭退你的話,也就支付6000元左右。待崗具體是什麼情況,要不要報到上班,你得先問公司,估計單位會讓你報到的。

如果報到了從事工作了,公司給你發待崗工資,就是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資,違法。這樣對你有利。如果報到不安排具體工作也不讓離崗,發待崗工資,也是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你以此來辭職,單位也得給你經濟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

報到後馬上能安排培訓嗎

勞動合同糾紛,公司讓待崗,請問待崗的最長時間是多久?法律有沒有規定?我們該怎麼辦?求指點!

16樓:孜孜鳥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想讓我待崗兩個月後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會得到補償嗎

17樓:微風

公司想讓勞動者待崗兩個月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待崗期間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放假工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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