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局打工十三年,未寫合同但從未間斷,單位可以解除僱傭關係嗎

時間 2022-02-22 20:00:08

1樓:王元頁

可以不過要分清你和單位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單位解雇沒補償金,勞動關係單位解雇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超過一年沒簽合同,可以視為已簽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僱傭關係,但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工作滿一年給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標準為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

3樓:匿名使用者

哪怕你籤了合同,工作三十年,都可以解除。

個體工商戶和員工之間的關係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要乙個準確的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版部發(2005)12號)權

檔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個體戶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什麼是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明確為「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因此,經過合法註冊,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工主體。

三、個體工商戶與員工之間屬於勞動關係

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招收的員工也是按照其安排從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規章制度約束,按勞取酬,符合勞動部規定的勞動關係成立條件,因此屬於勞動關係。

5樓:翠雲綠水三少爺

個體bai工商戶與員工之間屬於勞動du關係。

個體工商戶zhi是合法的用人單dao位內,招收的員工也是容按照其安排從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規章制度約束,按勞取酬,符合勞動部規定的勞動關係成立條件,因此屬於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部發(2005)12號)檔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6樓:許鐵存

把個體戶用工定為勞動關係,無非就是一旦發生工傷就讓個體戶像企業一樣賠專償,個體戶幾萬元的經屬營就要起照,都是小本經營,用工一般都是零工,因個體戶本錢少沒有那麼多的生產資料。一般個體戶一年的收入只是過個寬餘的生活,還不如企業的零角。為什麼一定把個體戶與員工定為勞動關係呢?

這樣公平嗎?

7樓:水6元

個體工商戶和員工之間的關係是勞動合同關係,同時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個體工商戶和員工復之間的關係是勞制

動關係,不bai論7人以下或以上。du

《勞動合同zhi法》

第二條dao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9樓:找法網

個體工商戶與員工

之間屬於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回訂勞動答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物件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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