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撤銷或者變更嗎,離婚協議能否撤銷或者變更?

時間 2022-02-22 13:40:20

1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離婚協議可以有條件的變更或撤銷。

二、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對已經發生的婚姻關係的變化不產生影響(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不能因撤銷了或變更離婚協議產生關連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

一、協議後一年內提出;

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合同法,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乙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於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合同書。

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離婚原因等,對於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採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離婚財產。可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於婚姻法。

合同法第2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顯失公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請求會因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援。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

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能由於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僅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核銷離婚協議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2樓:

您好!離婚協議可以撤銷,也可以變更,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行。謝謝閱讀!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生活中,碰到不懂的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到 法律諮詢貼吧 中與法律人士諮問。

4樓:杭州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婚內簽訂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後,不久提出離婚。男方名為與女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實為以該協議達到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的目的,使女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並非真實意思,故可撤銷該協議。

離婚協議能否撤銷或者變更?

5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離婚協議可以有條件的變更或撤銷。

二、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對已經發生的婚姻關係的變化不產生影響(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不能因撤銷了或變更離婚協議產生關連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

一、協議後一年內提出;

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合同法,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乙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於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合同書。

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離婚原因等,對於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採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離婚財產。可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於婚姻法。

合同法第2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顯失公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請求會因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援。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

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能由於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僅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核銷離婚協議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離婚協議書能否撤銷,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

6樓:華律網

(一)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准予變更,並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三)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

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樓:無訟

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

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

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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