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一建築公司手下的承包包頭手下做事,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造成死亡。請問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於建

時間 2022-02-21 01:05:19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2樓:

你先要弄清楚你爸在回家途中的問題:

1)回家休假?一般不是工作期間,自己回家休假,不屬於工作需要的行為,則不屬於工傷範圍;

2)下班回家途中?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屬於工傷範疇;

如果屬於工傷,可通過追討包工頭,將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人一起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

雇員在從事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也就是說看包工頭有沒有相應的資質,如果沒有,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如果存在合同則適用工亡,若沒有就比較麻煩 必須先做勞動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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