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是否規定工廠先簽完工資單再發工資

時間 2022-02-16 10:35:12

1樓:秦延醫生

這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都是可以的。如果是打工資卡這事就好處理了,你可以先簽並註明工資打工資卡,這個可以防止簽字單位耍賴。如果是給現金,當場給也沒關係,簽完了不給,你給搶過來給撕掉。

就怕讓你簽名,說明天給,那就不行,單位耍賴的話,你風險很大。

2樓:丁桂林律師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籤工資單和發工資沒有先後順序之分,都是可以的。如果是打工資卡這事就好處理了,勞動者可以先簽並註明工資打工資卡,這個可以防止簽字單位耍賴。如果是給現金,當場給也沒關係,簽完了不給,勞動者可以撕掉工資單。

如果簽完工資單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先簽工資單還是先發工資屬於工廠制度。如果當時雙方合同裡寫了工資發放方式是這樣的,雙方都簽字了,這就是合法的。勞動法不會規定這些細節,只是會保障雙方協議的合法性。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拖欠勞動者工資,應該按時足額發放勞動者工資。工資單是企業發放給員工查詢工資明細的憑證,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企業員工有獲取工資單的權利,因此,企業不發放工資單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可分為底薪、佣金及額外津貼等。工資是工錢的一種型別,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仉躍寸優樂

你說的這個情況,屬於工廠制度。如果當時你們合同裡寫了工資發放方式是這樣的,雙方都簽字了,這就是合法的。勞動法不會規定這些細節,只是會保障雙方協議的合法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種規定,正常先發後籤

勞動法中是否有規定工資條與工資的先後順序

5樓:天之

勞動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時發工資,至於工資條勞動法是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給不給都沒違法。所以,有沒有都沒關係,順序更加不足一提。當然你要了解你的工資數目你是有權利的,你可以讓公司給你工資條或者直接說明都沒有問題。

2017.10.03

抱歉,由於以前本人業務不精,沒認真查核,「工資清單」是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的,源自《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2019.08.16

勞動法中,工資先發還是後發

6樓:噬血夜亡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具體由用人單位確定發放日期。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8樓:秦延醫生

按時足額發工資啊,一般簽訂勞動合同上會有乙個關於工資發放的相關條款

9樓:

法律並無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一般是後發。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所謂按時,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

肯定,不會存在先發的現象。

目前,常常後發,或拖延時間,是比較普遍的企業怪病現象。但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新勞動法是否規定職工再次進入工廠工齡和工資該怎麼算?

1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工齡分別情形計算。

勞動法規沒有規定職工再次進入曾經工作的工廠工資如何計算。對企業工資分配,按《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對勞動者個人工資,應當由雙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協商約定。

再次進入工廠工人工齡計算,分別不同情形按不同方法計算: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按重新進入之日起時間計算;計算年休假工齡合併計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按照公司的規定,沒有什麼特殊性,唯獨不能約定試用期了,至於工資多少還是約定為主,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即可。工齡累計計算,不計算連續工齡。

2023年新勞動法有沒有規定每月準時發工資還是壓乙個月發工資?今年如果廠裡壓工資可以起訴嗎

14樓:無刺仙人掌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開資的具體日期,但必須每月開資,當月開的是上月的工資,不是壓乙個月工資。如果超過乙個月沒開資,那就屬於拖欠工資行為,勞動者可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大隊舉報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訴。

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應在什麼時候髮當月工資

15樓:大白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日期,但是前提是不超過1個月進行發放,具體的可以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準。一般公司在正式錄用員工前都會和員工鑑定勞務合同,合同裡面都會有規定時候結工資等條款,因為合同是僱傭雙方自願簽署的合同,所以具體事宜以合同為準。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不能拖欠.拖欠乙個月就能去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最遲最遲這個月底發上個月工資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十五號之前吧,我們企業是每月10號發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具體規定日期,但是前提是不超過1個月

2018勞動法是否規定工廠在員工辭職到期那天結清所有工資?

19樓:

《勞動法》中並沒有規定工廠員工辭職到期那天結清所有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辭職那天結清所有工資,如果提前三十天提出了辭職,到期不批、協商不成硬是要拖發工資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要求經濟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0樓:譽運租車

《勞動法》裡並沒有你說的相關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公司工廠就應該在你的2月2日當天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沒有支付,請向你所在地區縣一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仲裁院)投訴。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不會當天結算,可以給你核對考勤的,都會按照以前結算日期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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