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刑拘37天,要麼就放人,要麼就逮捕是嗎

時間 2022-01-02 17:00:11

1樓:螞蟻掌上觀

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後,必須立刻放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2樓:舞璇瀅

在刑拘37天後,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  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樓:有趣的教育

37天已經超出極限了。估計是要逮捕了。出不來了。一定要守住底線,不要碰紅線啊,法律是無情的。

4樓:

是不是刑拘37天,要麼就放人,要麼就逮捕是嗎?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後,必須立刻放人。

5樓:庚晗崔雪冰

首先公安局或者檢察院把人放了是因為辦理了取保候審,但是前提是嫌犯和被害人已經和解,受害人接受了賠償才會辦理取保候審放人!如果沒有和解或者沒有賠償你可以起訴他,這樣他還是會延期關押!如果檢察院在案件沒有完結不顧受害人的情況下放人是違規的!

6樓:

您好!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其中公安部門偵查的期限是30天,檢察院調查核實決定批捕還是不批捕的期限是7天。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

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後,必須立刻放人。謝謝閱讀!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刑事拘留最長37天。

8樓:林妹妹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不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也不一定,那要看你犯了法律是不是嚴重了?

刑事拘留37天內取保出來,37天到了還有可能被批捕是麼?37天內保出來不代表就不被逮捕是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37天後應該給予答覆,要麼是逮捕,要麼就要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當然,也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解除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六十五條、六十九條。你自己看一下: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註明:檢察院有7日審查案件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所以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前最長羈押期限為30+7=37日。

11樓:黑泥哥

第37天也屬37天內,這天可能批捕,也能決定不批捕。

取保後是補充偵查,若有新的證據,還是可能會被逮捕的。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計算方式: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三、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12樓:法之道

一般情況下是這樣,除非違反取保規定,或者發現新的罪名,會變更強制措施。

13樓:裴蓁律師

取保候審期間,不排除、不等於不逮捕

在看守所被拘留37天沒收到逮捕通知書,看守所是不是自動放人?

14樓:四哥有法說

從司法實踐來看,**直接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的,**多會通知家人取保候審。如果過了37天,沒有通知家人取保候審,多數情況是已逮捕,法律雖然規定了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沒有規定通知方式。**多是採取書信方式通知,這樣,家屬收到通知的時間就會晚幾天。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15樓:我是月亮

逮捕通知書可能有延遲送達的。判斷是否已經逮捕,可以看其在37後是否已經釋放,沒被釋放,就已經是被逮捕了。

希望採納

刑事拘留最長多久,?是不是37天,37天沒有放出來,也就意味著什麼?就沒有可能在被放出來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案件是37天,特別複雜案件經高階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但是檢察院如果掌握有關證據批捕後,估計就不會放出來了。

17樓:

37天理論最長期限,還可以補充偵查,期限是2個月。重大疑難案件還可以向上級申請延長期限……刑事拘留兩年的都有……

37天沒放出來,不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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