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員的談話錄音作為證據屬於違法嗎

時間 2021-10-26 23:22:42

1樓:浩如煙海洪莊

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屬於國家的司法人員,既然是與司法人員的談話,還要錄音,他應該會提前告訴你,內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屬於違法!

2樓:趙英英

如何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找你談話。他要是給你錄音的話,這也純屬於正規的。可能屬於。正常的談話。

3樓:東方清雲

只要取得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可以,如果是用竊聽竊錄或者對內容進行修改編輯則屬於違法行為

4樓:愛你寶貝

只要證據足夠幫你反駁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裝置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型別,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對話錄音違法嗎?能否作為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規定,擴大了合法錄音證據的範圍,將違法證據限定為採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此類不合法證據包括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錄音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如屬以上情況,經法院審查屬實後,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了新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

根據該規定,《批覆》曾作為非法證據規定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的資料,不具有當然的非法性,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乙個進步。

對此類證據的審查,首先需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使用了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否則應直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再者此類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分類,應歸屬於視聽資料,它較直觀和可靠,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科技發展有積極和消極兩重性,這類證據不能排除偽造的可能,對該類證據的採納仍應慎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當然以上對證據的審查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訴辯基礎上,一般不應由法院依職權審查。

7樓:大超love雪子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其批覆,限定只有經對方同意後所做的錄音才是合法的證據資料。但這種標準對當事人要求過高,實踐中操作性差,不利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2023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規定,擴大了合法錄音證據的範圍,將違法證據限定為採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此類不合法證據包括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等。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錄音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如屬以上情況,經法院審查屬實後,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收集錄音(錄影)證據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裝置或者**溝通時一方直接**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

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

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話錄音以合法的手段錄音不違法,錄音作為證據有效的條件:

1、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

3、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完全沒有受其他人的脅迫和威脅。

4、錄音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講述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5、錄音資料不要刪除,保留原始錄音材料。

錄音證據若符合上述相關條件,那麼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9樓:戚廣利

錄音作為證據不犯法,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可以採信。具體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

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所以法官說的基本沒有問題,你提供的錄音資料不會被採納。

其實你可以直接請安監局的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就行了。

11樓:忻賀撥朋

法官的說法沒道理,錄音不需要經過允許的

不採納而敗訴的話,你們可以就此上訴

12樓:徐煥輝

像他們前兩三樓說的 錄音還要通知別人,經過人家允許的話 不等於警察去捉壞人鳴笛通知壞人先撤嗎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13樓:鄰家楠方姑娘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製的音訊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23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專案簽訂《合作協議》。

2023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23年就此專案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23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23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係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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