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用只發最低生活費(含保險費)來逼迫我們辭職,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公司算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時間 2021-10-26 06:30:55

1樓:帝國づ月長石

主要是看用人單位是否已經停產

如果單位確係經營困難並停產,但沒有破產也沒有解雇你們,那麼可以給你們放長假,每月應當支付生活費且繳納社保,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社保繳費依然是按照單位繳納

就你目前的情況來看,問題可能出現在社保這一塊,如果最低工資標準1000多,那麼社保繳費個人部分在200左右,單位必須以單位名義為你們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可以投訴也可以提出仲裁

另外,如果單位沒有停產,故意給你們放長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你們可以依照合同約定主張權益

2樓:大連律師吳曉敏

如果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中公司應繳部分,可以以此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正常上班公司剋扣工資,也可以以此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之前和公司所簽訂合同約定工資是多少呢?公司不能違反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沒有簽訂合同期間每個月雙倍工資補償,工資標準按上12月實際收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第三款意思就是說,扣除保險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4樓:鄧顯峰律師

你好,公司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沒問題

保險單位必須給交,否則就是辭職也要申請仲裁索要,不給交保險肯定違反勞動法。

具體情況不明白,感覺這樣的公司你有必要還呆著嗎?

6樓:撩姐首席執行官

私企大多都這樣,保險要麼不交要麼交最低最低的

公司連續三個月發放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然後自己辭職,公司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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