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勞動糾紛起訴公司至法院,公司一方會有哪些顧忌,會對公司帶來哪些不好的影響

時間 2021-10-26 05:54:39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如果是起訴到法院,公司的企業資訊公示上會記錄被起訴的記錄。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資訊:

(一)註冊登記、備案資訊;

(二)動產抵押登記資訊;

(三)股權出質登記資訊;

(四)行政處罰資訊;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前款規定的企業資訊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如果不是到法院起訴,只是勞動糾紛仲裁,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樓:

沒有什麼影響,現在年代打官司是很正常的事情。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是hr的,影響不可估量,就看如何去處理了.有些時候分析利弊和要害.拿捏住員工的顧慮點就可以和他們協商解決.要是鬧到法院.沒必要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你將公司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事情,讓公司員工熟知甚至公司的其他有往來的業務夥伴得知,則公司其他員工有類似問題,一一效仿則成本很高,並且其他員工會提高警惕,杜絕以後類似事情的發生,並對公司社會形象產生影響。從戰略上講,這種無形資產損失,會更加影響企業發展,就看企業怎麼衡量利害關係了。

勞動仲裁贏了,公司上訴到中院我又輸了,我要怎樣申訴?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終局裁決,公司到中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經中院調查,准予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是經過勞動仲裁、基層人民法院一審、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二審判決公司勝訴的,你可以到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6樓:一直一直愛偉

我想問一下你的事情解決了嘛,我們公司也是這樣的風格讓我們簽了工資條還不讓看,我也是勞動仲裁贏了,但是公司不執行還要去法院起訴我,不知道法院會怎麼斷定,

7樓:樹嶺

法官給你打**,讓你接受一部分金額,否則就盼你輸? 你只要能證明這一點,再找個好律師,你就可以弄死他們。 這法官簡直是開玩笑。

8樓:深圳中熙律師

二審終審,但是可以向省高院申訴。

9樓:追尋

法院的判決有一定的理由

。1、證據材料要自己主動提供,不是別人要你才給,不要就不給;

2、法官真那樣給你講!有證據可以抗訴。一般法官會調解會引導,但不會大張旗鼓明確告訴你判決結果。

3、公司人員逼你寫道歉書等,有證據可訴諸法律。

最好將你掌握的證據和資料,諮詢律師處理。

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10樓:

不可以,員工因為勞動合同和單位出現糾紛,應該是需要勞動仲裁先置的原則。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

法釋(2001)14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法定化。

11樓:噶爾縣

五大方面的問題提醒您注意據北京雙力律師事務所的王蘭勝律師介紹,由於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內容繁多,作為勞動者不可能也沒必要一一閱讀和領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運用。社會保障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每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

社會保險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實行的法定保險制度。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為其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

所以,工資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條件,而人事檔案卻不是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目前,北京市的社會保險分為四種,即: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失業保險、大病統籌、工傷保險。

而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在享受本市社會保險專案中也不盡相同。外埠城鎮勞動者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而外地農民工則可以參加本市的基本養老社會統籌和失業兩項社會保險。但,並非所有外埠城鎮勞動者和外地農民工都可以無條件地參加其在本市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參加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要符合本市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人員的行業、工種(崗位)範圍;二、是有個人居民身份證;三、取得本市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四、是有外來人員原籍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出就業登記卡》;五、是在本市務工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了《外來人員就業證》;六、是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七、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目前,許多用人單位是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經試用合格後再籤正式勞動合同,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並非可隨意約定。

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與經濟補償責任。所以,勞動者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另外,「試用期」僅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約定條款目前,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法定條款比較多,而約定條款簽訂的質量有待於提高。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屬於約定條款的事項主要有:試用期,商業秘密、競爭避止條款,企業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它事項。約定條款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則與法定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者在處理約定條款時,切記!約定條款必須具體細化,便於操作,絕不能泛泛而談。否則,則會埋下勞動爭議的隱患,給勞動者本人心理上、物質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及損害。

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及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被裁減的等情況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時效勞動者一定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去當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由於許多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是積極協商、調解,而是互相推諉,少則三五個月,多則一年半載也解決不了問題。

等勞動者意識到應尋求仲裁這一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時,卻由於在訴訟時效內的不作為,喪失了應有的權利,合法權益雖然被侵害,但卻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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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就你所述,你的情況屬於民間借貸,債權債務糾紛。你借錢給其他股東,構成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民間借貸不是要式合同,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股東現在承認,不代表在法庭上也會承認,在訴訟中,打的是證據。你要證明你的主張,你必須用證據把事實固定下來。最好有錄音,或者其他書面檔案讓其他股東簽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