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時間 2021-10-22 22:32:32

1樓:華律網

債權轉讓方式分為: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作為債權人當要轉讓其債權時,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

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前提條件: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樓:某某馨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

研討會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式解決。

讓與人債權人

受讓人第三人

轉讓方式

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

原因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限制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型別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型別: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型別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易還是貨幣**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型別中,第一種型別在會計實務中由於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型別的會計處理。

基本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法庭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合同法中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4樓:太陽是炸彈

一、合同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合同法中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1、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後患。

對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條文如上所述,由於在生活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必須要有必須的法律流程,這樣才能夠減少一些隱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相應的瞭解。

5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哪些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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