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有哪些規定

時間 2021-08-30 09:32:05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

、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國家批准的

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預

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

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責任、撥款

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

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

、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

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

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

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

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身和財產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

、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

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

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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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

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向承包人可主張的請求權包括如下三項:

1.質量缺陷修復請求權。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人享有質量缺陷修復請求權,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維修;對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修復費用請求權。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損害賠償請求權。此處的損害賠償於發包人而言,包括因承包人未及時履行修復義務而導致的違約賠償,以及因承包人在維修期限內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或者因承包人保修不及時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

例如,因交付質量不合格,造成房屋漏雨,不僅導致房屋本身的損失,而且導致其他物品的損失。

對此,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發包人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如有相關問題可諮詢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

我國如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

3樓:手機使用者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4樓:華律網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包括建築法、建築合同司法解釋等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約定,買受人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

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路工程法律法規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等等。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單位 你問的是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的責任主體?答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以下簡稱建築工程 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

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1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2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3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 設計 施工 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 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4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 設計 施工 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工程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形式有哪些

1 施工承包單位的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嚴格符合設計要求 2 嚴格按業主的要求監督進度,但出現一些不可抗拒因素,需幫助施工單位與業主協洽 3 根據進度,按照業主方和施工方的合約向甲方申請工程款 4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