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定兩年勞動合同開始上班,當時商

時間 2021-10-14 20:22:24

1樓:

1、押金可找勞動監察大隊;

2、社保同上;

3、辭職需要你提供單位同意的證據,或者簽收你離職通知書的證據;

4、雙倍工資也同1,也可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事實勞動關係證據;

5、雙倍工資、補償金、拖欠工資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等計算基數可以按你到手的工資,也可以按當地2023年平均工資,建議按平均工資去申請;

6、住房公積金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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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法條: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解釋1、2、3、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押金屬違法應全額退還。其次,關於勞動合同因簽過一次,沒有續簽法律上視為自動續簽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雙倍工資問題。但在你請假期間公司應為繳納社保費,發工資數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法律上沒有對事假工資做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每工作一年給乙個月的補償金。如沒有請假,公司計曠工,公司可以對你進行罰款,但如果沒有工資或發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數就不能再罰。最重要的,你提任何要求都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由勞動仲裁部門做出裁定才為準。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的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具體去分析,2023年10月19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屬於歸合同法範圍內,因為那時候還沒有出勞動合同法,直到2023年10月18日合同期滿後,由於你們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形成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於你說你當時辭職,你應該提早1個月寫乙份辭職書給你老闆,在1個月內批你辭職,如果1個月後,她沒有批你辭職並且沒有結算清工資,你直接到勞動局反映情況。

至於你提到公司跟你之間的業務的問題,這裡先不提,你應該按照正常的法定的程式去申請辭職。社會保險補繳,只能從2023年1月1日後開始追,但是你現在才提出來,要是單位不願意跟你協商補繳社保,你只能向當地勞動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就通過勞動仲裁**審理。

至於雙倍工資,我覺得你應該不能追了,因為你們的勞動關係是在2023年10月10日確立的,【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者,超過1年後你們已經形成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了,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在2023年頒布的,所以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諮詢下,是否有可以申請的權利。

經濟補償,是有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僅供參考)

勞動爭議案件

4樓:律師陳虎

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審理期間指從立案到出判決的時間,包括立案,送達,舉證,**,判決。審理期間如果沒工作當然沒有工資了。

和用人單位都打到省高院了,關係也僵了,法院一般都會判解除勞動關係,這符合法律規定。

5樓:網湧光

一。可以申請再審,一般應去檢察院或抗訴,也可以到最高院申訴,二,審理和審查是乙個含糊概念,包括受理,在法律上都出現在法條,要看彼此想幹什麼,。三,可以提出和增加請求訴訟期間工資損失收入。

四,有權終止,但要徵求你意見和你繼續工作的風險應告知,如果法官終止不引用法律對你賠償是不公的,否則法官無權終止(看勞動合同法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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