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工齡九年,人到了五十歲,廠裡叫退休是符合勞動法的嗎

時間 2021-10-14 20:05:20

1樓:芶忠義電商直播律師

你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分幾個層次來說。

第一、首先要確定的是,是否到退休年齡,是按照國家規定,如果國家沒有說你到了退休年齡,那麼廠裡說到了退休年齡,不用繼續簽合同肯定是錯誤的。

第二、關於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和雙倍的賠償,如果你正常的合同到期,沒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沒有續簽合同,那麼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但如果合同沒有到期或者你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在你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單位應當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何確定你是否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的年限是九年不滿十年,因此不符合第(一)條,你看看是否符合其它條款,一般來說,工作9年,應該簽訂超過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應該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

2樓:寂寂無聞的土地

這個事實上你應該是退不了休的吧,應該算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是要按照工齡給你補償金的啊,建議你到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有沒有累計滿15年。不滿15年沒有養老金的。

勞動法對退伍軍人的工齡有何規定

4樓:home好人一個

《勞動法》中未對退伍軍人工齡作出規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有較詳細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國家機關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2、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從縣(或)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勞人險函[82])。

3、復員、退伍軍人,回農村參加一般農業生產後,又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之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被判刑後的復員退伍人員,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6、義務兵退伍後,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與軍齡應計算連續工齡(國發[78]106號)。

7、臨時工應徵入伍,復員轉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計算問題,按保險福利局勞人險退[1982]32號檔案執行,可將其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樓:匿名使用者

退伍軍人任村幹部軍齡是否算工齡?

6樓:匿名使用者

我76年12月入伍82年1月退伍,退休時軍齡算幾年。

《勞動法》對企業辭退十年以上員工有什麼規定?

7樓:華律網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無論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是多長時間,公司都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了公司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9樓:小李讀歷史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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