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秦皇島第一看守所探監需要啥手續

時間 2021-10-14 18:50:53

1樓:匿名使用者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具體請諮詢當地的看守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除此之外,需要提供探監人的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一般來說,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樓:李右丞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在宣判之前家屬都是不能會見的,只有律師可以見。如果可以見的話,帶身份證或戶口本即可,有的地方要查驗司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通知書。

到看守所探視需要帶什麼證件去辦理申請手續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

因為案件還處於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應該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2.《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訊。

3.《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4樓:一萬美元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順祝順利!

5樓:我是沐三歲呀

一: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二: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三: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1)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週六週日不是探視時間。

(2)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

四: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拓展資料

一: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二: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三:該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准使用暗語交談,不准私下傳遞物品。

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6樓:濟南楊凱律師

如果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宣判,其家屬一般不允許探視,如果已經宣判按照看守所(剩餘刑期一年內)或監獄的規定探視。也可以聘請律師會見。

7樓:匿名使用者

身份證咯。

看守所應該比較松一點。

跟他家人一塊去最好,或是聯絡他家人有沒有探視證。

看守所探監有什麼手續要辦嗎?

8樓:木馬病

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

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記得要帶錢。可能會有兩個地方要用。

1是探監費。

2是吃的東西啊、煙什麼的,如果在看守所外面小店子(估計是定點的)有賣的,會讓你在那裡買。

一般時間有限,很多的排隊的,說話就是隔著玻璃大聲的喊,不准帶手機進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去你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據你二人親友關係的相關證明,一定要蓋章哦。

每個監獄都有固定的接見日,這需要你打聽

在固定的接見日的接見時間你只要去監獄的接見室出具相關證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監獄,你還得弄清她分屬的具體監區,這個你可以去監獄機關相關科室打聽,或是向其家人詢問。

但僅限於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不過現在也不是管得很嚴,但是你也要說是他的什麼親屬。

一般不要什麼證件,但要帶上身份證,要登記的。

因為乙個監獄有很多監區和大隊,是輪流的,

乙個月每個大隊固定有一天或兩天是接見日 。

具體什麼時間接見,要與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聯絡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探監時,需要攜帶個人的身份證件。

1、會見人需出具與被會見人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的,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到監獄獄政部門辦理會見證。

3、會見人係港、澳、台籍的,需經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到監獄辦理會見證。會見人係外國籍的,按照《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司法部76號令)執行。去看守所探監要滿足的條件是:

1.探監的主體只能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2.探監時,需要拿身份證等證件;3.

時間條件,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外才能探監。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10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的探監有規定 探監包括6種:

(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到看守所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

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很多地方在從看守所轉到監獄前,會讓家屬先見一次。然後就是到監獄按該監獄的會見規定辦理了。

不過,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 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週六週日不是探視時間。

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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