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合葬是女兒的事還是兒子的事,父母合葬日衝兒子屬象有說法嗎?

時間 2021-09-20 00:13:11

1樓:北明凝

父母合葬,女兒和兒子都得參與,在一起商討怎麼把事情處理好?但大主意還是兒子呢,因為兒子是家裡的頂梁柱

2樓:羽樂小將

父母合葬是兒女共同的事情。

3樓:慧娟

我和張文傑都應該是兒子的事,因為兒子就要給父母傳宗接代。女兒感覺就棺材太髒了,所以不敢摸女兒,應該是不管這些事。所以你就應該管其他的事情。

4樓:徭曉蘭

父母合葬兒女都有權參與,農村兒子佔主要,女兒次之。

5樓:壞壞晃晃

應該是兒子的事,女兒如果嫁人了那就是夫家的人了,不算是家裡的了,兒子挑大頭,女兒幫忙就好!

6樓:

父母合葬是子女共同的事情。共同把事情處理好。

7樓:水瓶墨緣

父母合葬的事情 兒子女兒都有權參與,中國的傳統觀念是大多部分都是兒子做主的多,女兒只做參考,不過還是誰說的對了,就聽誰的。

8樓:雁南飛

如果在農村這樣的事情,一般都是需要兒子做的。

9樓:

這件事在傳統的舊中國應該是兒子的事,可現在社會和過去的社會大不一樣,女兒也有這個義務和權利,這種事情最好和女生全責,兒子和女兒共同商量來進行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兒女共同的事,不過一般都是兒子做主操持的多,女兒隨一點就好了

11樓:

為父母做任何事情都是子女一起商量的事兒,應該所有的兒女都應該在一起來共同去完成

12樓:合訪彤

女兒和兒子都參與的權利。中國的傳統關念,有兒子還是由兒子掌管。

13樓:吉方圓鮮湯螺螄粉

子女都可以提出建議,協商,但是一般是兒子做主決定。謝謝!

14樓:樂一一

現在男女平等,兒女商量著一起辦好

父母合葬日衝兒子屬象有說法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迷信說法,我們這裡沒有這個說法。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是中國幾千年流傳下來的迷信說法,因過去科學不發達,許多自然界現象沒象現代探知了奧秘,作為當代人就不要倒退回去信這種無稽之談了

岳父岳母合葬女婿去還是不去?

17樓:網路答人

你說乙個你不去的理由?意思是你們那裡有這種風俗可以不去麼?

18樓:打滷饢女孩

我覺得應該去。你雖然是女婿,但不要拿自己當外人。俗話講:人都有雙重父母,愛人的父母就如同你自己的父母,也可能你們之間沒啥感覺,但從你妻子的角度考慮也應該去。

19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要去,你應該還是主力,既使他們還有兒子,你也得出錢出力。

20樓:小福娃

必須要去,難道你不是你妻子的男人嗎?這個沒有活動餘地,是必須去!

21樓:其媚

岳父岳母也是你的爸媽啊,肯定要去的

22樓:

岳父岳母對女婿太重要了。如果合葬,女婿必須去的。

23樓:柯欣然

你可以去,也可以不用去,看當地風俗而定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母合葬,你媳婦去不去?

25樓:爬過四季的小蝸牛

不管從哪方面考慮,都是要去的啊,這還有什麼不去的理由嗎。

26樓:潛珈藍樹

作為一種夫婦死後合葬的風俗,起源於西周。宋代高承《事物紀原·合葬》記載:「《禮記》曰:

檀弓雲季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又雲:

『舜葬倉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注謂古不合葬。又季武子曰:

『周公蓋袝。』注云:袝為合葬,下,請合葬焉,許之。

」又曰:「孔子既得合葬於防。」是說孔子將自己的父母合葬在防這個地方。

《詩經·王風·大車》中寫了乙個女子要和她的情人私奔,發誓:「谷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皦日。

」 合葬然而,夫婦合葬之俗的盛行則是在西漢中期以後,所以你說去不去?

贍養父母一定是兒子的事嗎?女兒有責任嗎?

27樓:南海仙山

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贍養義務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8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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