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被扣多久才能提車,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時間 2021-09-14 21:46:08

1樓:棉言麻語

提車的時候,交警要給你開個提車票據,然後到停車場,當事人交停車費以後就可以把車提走。責任認定書下來後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車。

提車需要的手續:

1、提車的時候,交警要給你開個提車票據,然後到停車場,當事人交停車費以後就可以把車提走。

2、責任認定書下來後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車。

相關法規

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第96條規定了被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實踐中經常發生該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

為此,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提供押金或擔保,由辦案單位批准。

按照法律規定,在對方申請保全後一個月內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車輛就會依法解封。在這一個月內如果你想提出肇事車輛的話,就應當向對你作出車輛查封處理的法院提交相應保全數額的保證金,這樣就可以提走車輛了。同時,該保證金在案件審結或者對方一個月內未起訴的時候將退還給你。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樓:女巫花園

檢驗、鑑定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及權利救濟途徑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先搶救傷者,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然後做出認定書。對逃逸事故,如果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的,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的,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二是可以在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致傷的從**終結或者殘疾之日起算;致死的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主持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逾期不執行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樓:小張遊戲快報

拿著身份證和駕駛證就行了,前提是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後才可以去取車。

5樓:專業回答汽車維修類

這個一般等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了,就可以提車。如果對方採取保全措施了,應當對你作出車輛查封處理的法院提交相應保全數額的保證金,才能提車。車輛保全是因為法院將車輛進行了查封,按照法律規定,在對方申請保全後一個月內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車輛就會依法解封。

同時,該保證金在案件審結或者對方一個月內未起訴的時候將退還。

6樓:涵瑜兒

一般交通事故的車輛扣押不超過二十天,也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後五天內都可以提車了。提車只需交車輛管理費就行了。所以依照上述規定,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去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進行事故車輛的提取。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來了解一下,這個交警扣車一般都扣多久,或者說多久之後去提車,交警把你的車子扣走一般只是做鑑定,一般鑑定時間為3天,然後整理車的樣本和一些鑑定結果,最多不會超過20天,要是超過20天,這時候處理就稍微麻煩些,這個時候想提車必須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來批准了,這種很少見,一般車子被扣最長最長的也就2個月就結束,所以大家放心等待就好了,不會說把你車子拖走給你賣了,或者給你銷燬,只要車子鑑定結果和一些流程都處理完了之後就會通知你來領車了。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8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9樓:哇哎西西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後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絡,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10樓:xyz微笑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2樓:幻宇晨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13樓:大仙林

事故認定書出了,交警就應該通知車主取車。交警不需要得到傷者同意才放車。

14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一般7個工作日久會出具

當然嚴重的交通事故需要另加時日

像這種兩人輕微傷一般不大會扣車,當然按規定是可以扣的主要交警還是有決定權的,像這種小事協商還是好處理的你開車傷到對方,多少顧及對方的情緒

即使你有理,說話應該客氣點,要不然麻煩都還是自己,你說是吧

15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交通事故後被扣車輛多久可以放行,交通事故車被扣多久才能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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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一定要被扣車麼,出交通事故,被扣車。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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