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車輛怎麼解除,保全解除的車輛,還能再次保全嗎

時間 2021-09-14 21:44:07

1樓:星河

我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情形:

保全錯誤的。

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申請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過程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一般分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後執行前財產保全、執行財產保全和仲裁財產保全。適用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規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5.根據上述規定,對被保全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要想解除車輛保全,有三條途徑,

一是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使對方撤回起訴,保全自然解除。

二是提供擔保,就是俗話說的反擔保,即將與對方申請保全金額相同數額的現金交給法院,或者提供對方能夠接受的其他財產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

三是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起訴是錯誤的,法院判決對方敗訴。

6.當然,如果對方申請保全錯誤,被保全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2樓:阿元

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當事人申請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過程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一般分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後執行前財產保全、執行財產保全和仲裁財產保全。適用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規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7、根據上述規定,對被保全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要想解除車輛保全,有三條途徑,一是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使對方撤回起訴,保全自然解除;二是提供擔保,就是俗話說的反擔保,即將與對方申請保全金額相同數額的現金交給法院,或者提供對方能夠接受的其他財產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三是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起訴是錯誤的,法院判決對方敗訴。

8、當然,如果對方申請保全錯誤,被保全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保全解除的車輛,還能再次保全嗎

3樓:我愛保險網

汽車財產保全因下列copy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保全車輛如何解封

4樓:丹子凡

事故下達責任認定書後的第3天你就可以去把車提出來,對方要是保全了你的車,你可以交押金反擔保,然後先把車提出來,後續的事故處理雙方可以協商賠償金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賠償完畢事故也就算了結了,要是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對方要的太多,那就要他起訴,法院怎麼判就怎麼賠,你有全保,法院判決的保險都會賠償的。不建議私了,私了你個人賠的錢,保險是不報銷的。

5樓:阿元

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當事人申請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過程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一般分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後執行前財產保全、執行財產保全和仲裁財產保全。適用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規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7、根據上述規定,對被保全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要想解除車輛保全,有三條途徑,一是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使對方撤回起訴,保全自然解除;二是提供擔保,就是俗話說的反擔保,即將與對方申請保全金額相同數額的現金交給法院,或者提供對方能夠接受的其他財產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三是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起訴是錯誤的,法院判決對方敗訴。

8、當然,如果對方申請保全錯誤,被保全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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