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法院判決有失公正,土地糾紛,法院判決有失公正

時間 2021-09-11 22:26:56

1樓:劉永方律師

因看不到判決書等材料,故無法準確分析,但是,你認為土地所有權不屬於村集體?如果不屬於村集體,那麼屬於誰?本案的原告是誰?

請求事項是什麼?你們是否結合了採礦權?等,建議帶上所有材料當面諮詢律師。

2樓:潘增飛

村委會可以依法承包土地,但是如果不是用於農業,那麼還需要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你說的好像有點與事實不符,一,只與村委會打官司是不合適的,如果土地管理部門不批准,開發石礦是不行的,二,為什麼沒有在縣法院起訴

法院的判決有失公正,請問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回答你的問抄題,律師作為你的委託**人,可以代你收取法律文書,所以法院宣判的時候,只要你的律師在場也可以的。法院程式合法。如果你對這份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如果上訴後對終審判決還是不服,可以提起申訴,進行再審。

接著,想對2樓的朋友說句,不懂法律就不要發表意見,說出來要被人笑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上訴到高一級的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嚴重有失公正,在**的時候我帶的證據法官看都不看一眼,判決下達後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能再上訴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再審。因為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不能上訴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樓:我就是我

一、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在六個月以內的,可依法採取如下途徑: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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