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係

時間 2021-09-07 22:07:49

1樓:

過去,退休了,依然是原單位的(退休)職工,依然受到原單位的關注,現在如何對待退休職工,則取決於現任領導的態度,他要想管,沒有人不許他管,他要不想管,你也無可奈何。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還是勞動關係!如你已辦理了退休手續,那就成為了「歷史勞動關係」了。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有制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勞動關係終止,除了社保發給養老金之外,單位還要發給退休補貼,尚有一定的經濟關係。

2.私有制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勞動關係終止,除了社保發給養老金之外,單位一般不會發給退休補貼,基本上沒有經濟關係。

3.對於退休人員,正在向社群管理的方向發展。今後職工退休後,即與單位脫離關係,與社群建立關係。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勞

4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

bai職人員、未達du到法定退休年zhi齡的內dao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回

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答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模擬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5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釋copy三第七bai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du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zhi待遇或領取退休金dao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對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包含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論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嚴格按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均按勞務關係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係,上海的司法實踐認為,要作如下區分:

a.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b.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嗎

6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模擬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之規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勞務關係。

為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而並非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

8樓:郭雲珠律師

達到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了,不屬於勞動關係了。如果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屬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繼續為他交納社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9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模擬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10樓:清風隨言

退休了自然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是勞動關係。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正式離退休人員再受聘後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係是勞務關係。但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達退休年齡人員,該人員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人關係應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仍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用人單位上班,如果年齡沒超過退休年齡,屬於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到達退休年齡,勞動關係自然解除,企業不給任何補償,不再與企業有任何關係,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應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保證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繳納,你本人可以提出請求,並且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繳納養老保險,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你不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到退休的時候,才知道沒有退休費,才去主張,為時已晚,怕是很難得到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自然解除。

14樓: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失效,你離職單位是不會給任何補償的,留用單位是不會給你繳社保任何險種,最多給你繳乙份商業的意外險,當你在單位出現工傷類的事時,由商業險來減清單位的負但

達到退休年齡後公司未與我辦退休手續讓我繼續工作,是否是受勞動法的保護?

15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為勞務合同關係,所以,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發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

勞務關係的特點主要有: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5、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退休後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但當事人就勞務關係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嗎

知英人力 1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 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2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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