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在還沒有判決離婚前懷另外人的孩子會怎樣

時間 2021-09-06 17:23:0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女方如有以上情形的,男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判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有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一方有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的證據,對方可以在離婚訴訟時主張得到賠償。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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