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在民法中的適用

時間 2021-09-06 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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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一事不再理”內容包括兩層含義:

其一是指訴訟系屬效力,即一訴已經提起或正在訴訟中,該訴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訴訟案件禁止重複起訴,不限於同一法院起訴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複起訴亦受禁止。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極效力。即對一訴已經作出了終局判決,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審判。在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之間就某特定訴訟請求所有訴訟程式完畢後,法院也作出了最終判決,則敗訴當事人無權重新提起該訴訟。

同時,如果某一訴訟程式對某一事實爭議已作出了判定,則敗訴當事人也無權另行起訴,對該事實爭議進行重新審理。這個規則稱為既判決規定,也可稱為請求權禁止規則。該規則意味著原告無權以同一訴訟理由對同一被告分別起訴,而主張獲得更多的賠償數額,如在原訴中敗訴,則表明其前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原判決所排除,其請求權歸於消滅。

不論是成文法系國家還是判例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均禁止“一事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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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訴”。在羅馬法中,訴訟程式中首先存在的是“一案不二訴”原則。羅馬法學家在此基礎上發展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即當事人對已經正式判決的案件不得申請再次審理。

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一事不再理”內容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指訴訟系屬效力,即一訴已經提起或正在訴訟中,該訴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訴訟案件禁止重複起訴,不限於同一法院起訴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複起訴亦受禁止。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極效力。即對一訴已經作出了終局判決,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審判。在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之間就某特定訴訟請求所有訴訟程式完畢後,法院也作出了最終判決,則敗訴當事人無權重新提起該訴訟。

同時,如果某一訴訟程式對某一事實爭議已作出了判定,則敗訴當事人也無權另行起訴,對該事實爭議進行重新審理。這個規則稱為既判決規定,也可稱為請求權禁止規則。該規則意味著原告無權以同一訴訟理由對同一被告分別起訴,而主張獲得更多的賠償數額,如在原訴中敗訴,則表明其前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原判決所排除,其請求權歸於消滅。

不論是成文法系國家還是判例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均禁止“一事再訴”。

刑法的確實有一事不再罰原則。但這個原則說的是法院對一個案件事實進行過判罰之後,不得再以其他罪名處罰,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事實做出處理決定後不能再次對其作出處理,除非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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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不是民法當中的,而是訴訟法中的規則。說直白一點就是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時候對針對同一個訴訟標的的訴訟請求不再受理。適用就簡單了,判定一個訴訟的標的很明顯。

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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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bai原則是對判du決、裁定已經產生zhi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dao

人,不得再次起訴回和審理。

答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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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bai則是對判

du決、裁定已經產生法律效zhi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dao再次起訴和審內理。

法條依據:《最容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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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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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

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內

重新起訴。第二,本

容案判決之後,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統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這是從當事人角度講,不得再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稱為“一事不再理”。 判決和調解的離婚案件和收養關係案件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中雖然沒有規定這一原則,也未在法律規定中提出這個概念,但是有相應的法條,其實際意思是與一事不再理相一致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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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bai:對判決、裁定du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zhi被告人,不得再次dao起訴和審理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形:

1、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具體包括:前訴案件已經審理但沒有作出裁判;前訴案件一審已經作出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生效;前訴在上訴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向後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後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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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專和審理。

1.根據民訴屬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精神損害賠償解釋》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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