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9-05 11:06:30

1樓:華律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如何在生前安排妥善遺產就是很多人考慮的問題。生前立下遺囑則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財產的有效手段。

但人之將去,有時候考慮問題不完全全面,先前立下乙份遺囑,後 面又改變了想法,再次立乙份遺囑。這兩份遺囑的效力如何呢?是後面的遺囑必然代替第乙份遺囑嗎?

遺囑的方式不同,遺囑的效力即不同。要討論遺囑的效力問題,這就要先了解一下遺囑的分類:遺囑分為: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有相牴觸的,以最後乙份遺囑為準。但如果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公證遺囑的內容。

如果公證遺囑想要變更遺囑內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證遺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乙個有效的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構成要件:(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應當說老人的口頭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憑此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有所不當,可以適當照顧一下。

3樓:小小上上狼

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有兩個或以上無利益關係的當事人做為證人即可。

4樓:雷才

沒任何法律效力。空口無憑。你可以證明你的遠方親戚是中立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最好和證人一起到公證處去公證一下

6樓:貫餘

樓上的真是人才,我國那部法律說立口頭遺囑的人立完口頭遺囑後還能活1個月的,至少我在繼承法裡沒見過。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2是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所謂危機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隨時都有生命危險,而來不及或無條件設立其他形式遺囑的情況。在危機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上述案件根本就不符合立口頭遺囑的情況,不知道你們是怎麼認為有效的。

拜託下次好好看看民法在回答人家,ok?

7樓:饒天纂

合法有效。並無不當。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效力,

最好可以去公正一下。

遺囑法律效力?

9樓:法幫網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遺囑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10樓:華律網

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型別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注意:

不能由他人**或記錄;不能列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並由**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洪水等。(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2、【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特留份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的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6、符合以上2、3、4、5項條件的,遺囑才有效,受法律保護;

7、《繼承法》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遺囑的有效性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

12樓:巴黎歐萊雅

經過公證

機關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檔案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

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一、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列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製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

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後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後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

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

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

但遺囑人並不於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註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後註明年月日。注意:

不能由他人**或記錄;不能列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託他人**的遺囑。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並由**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洪水等。

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檔案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

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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